近日,霍邱县公安局及时查处1起扰乱单位秩序案,依法行政拘留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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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六安市第三光荣院在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霍邱县宋店镇胜利塘村进行正常施工过程中,王某某(女,47岁,霍邱县宋店镇人)、郑某某(男,62岁,霍邱县宋店镇人)等人阻止施工,镇村干部多次规劝无效。接到报警后,霍邱县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前往现场,经民警法制宣传,现场劝离,王某某、郑某某等人拒不服从,公安机关果断采取措施,当场依法口头传唤王某某、郑某某等人接受调查。经调查,违法行为人王某某、郑某某对其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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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六安一工地!两名男女当场被带走……

普法小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5、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法治时代必须坚守法律底线,无论是反映问题还是表达诉求,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作为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采用法律途径依法解决处理,若通过“扰乱单位秩序”等违法方式表达诉求,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警方将依法维护社会治安大局和谐稳定,对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实行“零容忍”,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允许任何人影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 |霍邱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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