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上午,沂源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南麻二村原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白如云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沂源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如云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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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白如云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白如云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白如云担任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南麻二村居民委员会委员、主任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虚增工程款、虚列支出等手段套取村集体资金65万元,其中个人据为己有59万元,用于个人工程及生活支出;2015年至2019年8月,被告人白如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款项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8名个人和单位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2.7347万元。

沂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如云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白如云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于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对被告人白如云一案当庭宣判:被告人白如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白如云职务侵占的违法所得退还被害单位,个人所得赃款112.734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白如云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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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纪委监委组织118名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零距离”参加了庭审旁听。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刘磊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