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统治者从总结元朝败亡的历史教训中认识到吏治对于国家统治的极端重要性,注重监察制度的建设,因此,提高了监察机关的地位与权能,赋予监察官以广泛的监察权,并且通过制定监察法律,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台察合并、科道分离、抚按兼用的监察体制,形成了具有一代特色的监察法律体系。

一、立法完善,法规严密

明朝初期奉行重典治吏的政策,明朝的监察法规是对前代监察法律的继承,并在继承的基础上结合明朝的时代背景与政治需要进行了创新,使得明朝监察法规是历朝监察法规中最为系统完善的。

朱元璋认为法制是治国之本,并且相当重视对官吏的监察,故通过严刑酷法对官员进行规束,修订和颁布了一系列的监察法规,完善监察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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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监察法规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地位、职权和监察的内容范围,同时对监察官员的选拔、考核、升迁、罢黜及奖惩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明朝制定的《宪纲事类》是我国封建社会监察法规中最为完备的成文法,以法规的形式赋予监察御史和按察使司相当大的职权,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的地位基本相同,对监察体制内部发生矛盾时如何处理也确立了相应的处理机制。

根据《明史》的记载,明朝有许多内容相当细化、内容繁多的监察法规。例如,针对六科给事中制订的六科监察法规、针对监察御史出巡制定出巡监察法规、针对监察官员,日常监察活动制定的日常监察法规等,为监察官员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明朝监察制度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了极大的支持。

二、监察机构独立行使职权

《大明会典》中有记载,都察院、按察使司及各科道的监察官员,对不公平、违反律例及渎职失职的行为,对贪赃受贿、纵容施暴的官员,可以互相纠举,不得徇私庇护。

明朝为了使监察机构更好地运作,赋予监察机构较高程度的独立性,并且使中央和地方的监察机构具有相当的地位。在明朝的监察制度内的每一个监察机构及其监察官员的职责都是独立于其他监察机构的,只听命于皇帝,只对皇帝负责,监察机构独立行使职权,彼此之间不存在依附关系,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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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监察六部所有的官员,包括内阁首辅也受其监督。都察院对各省的三司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也可以进行纠劾,如果六科给事中没有按照事实进行奏报,存在包庇官员的情况,都察院也有权对其弹劾。

同样,六科给事中对都察院的违法失职行为也有权进行弹劾。

洪武十三年(1380年),设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的日常政务工作,听命于皇帝,对皇帝负责,都察院作为最高的监察机关也无权干预六科给事中的监察活动。

例如,当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在工作中发生矛盾时,都察院不能指令六科,二者之间的矛盾要由皇帝进行裁决,只有皇帝才能充当协调人。

为了对监察机构进行监督,实行科道并举,意思是指各监察机构之间相互独立、彼此监督。根据《明史》的记载:十三道监察御史在形式上受到都察院的一些节制,但在监察御史实际行使监察权进行监察活动时,都察院无权对其进行控制。

在京的监察御史纠察百官可以直接向皇帝当面弹劾,也可以通过奏章的方式进行;在外巡狩时,遇到重大问题时,通过奏章的方式呈交皇帝裁决,能够进行裁决的小事可以当下自行裁决。

监察御史无论在京还是在外所经办的事情都不需要经过都察院的审批,直接交由皇帝裁决。

张萱在《西园闻见录》里提到,明朝十三道监察御史虽受都御史干涉,但并不是都御史的下属官员,听命于皇帝,对皇帝负责,监察各科道,都察院无权干涉其权力的行使。监察御史和都御史均是皇帝的耳目之臣,均是中央一级的监察官员,地位平等,彼此独立,互相监督。

三、分权制衡,反监互察

明朝监察机构组织严密,并且组织架构讲究分权制衡。明朝将监察官员的职权划分为弹劾之职和言谏之职,都察院的权力主要在于纠劾,六科给事中的权力主要在于言谏。通过交叉分工的组织架构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因监察权力过大而导致权力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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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对监察官员进行权力制约,明朝监察官员不仅要接受监察机构内部的监察,还要受到监察机构以外的官员的纠劾。明朝官吏军民均可以上书言事,百官之间可以互相监督,上下监察。被监察官员所监督的六部官员及各府县的官员,如果发现各科道官员有违法失职、滥用职权的行为,也可以对其进行纠举。

《明大诰》中曾有规定,如果百姓发现官员有贪污腐败的行为,民众可联名进京伸冤告状,甚至可以将违法乱纪的官员捆绑扭送到京城。各地的官员不得对进京的百姓加以阻拦,若是官员对其进行干涉,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大明会典·卷二零九》中记录了对监察官员关于“纪律”和“处务”等方面的数条规定。例如,禁止嘱托,都御史、监察御史和按察使司等监察官员,不能互相跨越衙门进行公务委托,如果被发现加罚三等处理,有赃款的官员,从重处罚。

对于核实公文方面,监察御史的公文需要都察院对其进行审核。按察使司分司的公文,由按察使司的总司对其进行审核。如果发现错误,需要对其进行纠正,如果存在冤枉或难以处理的事项,应当向皇帝请旨,听从皇帝的决定。

四、以卑察尊,不避权贵

“以贵制贱”是封建社会权力运行中最基本的等级原则。但朱元璋却将监察御史定为正七品官,六科给事中定为从七品官,中央一级的监察机构均属于低级官员。

明朝顾炎武在《日知录》中曾对此作出评价:监察官员虽然品秩卑微但是皇命尊贵,官级小但是权力重大,这种小大相互制衡,是内外相维持的意思。监察官员拥有极大的权力,可以纠劾高官权贵,遇事可以直接向皇帝面奏。

监察官员的选拔条件极为严格,但升迁也更为迅速,能够做出功绩的监察官员可以从七品御史破格升为三品侍郎。

《明史》中曾记录,在宣德年间,巡按御史白圭弹劾武定候郭铉纵容家人横行霸道,最后虽然郭铉被宽宥,但是其家人受到相应的处罚。白圭对权贵郭铉进行弹劾,是低品秩的监察官员对权贵进行的监察,是品秩低却能以极大的监察权进行弹劾的鲜明体现。

根据《明太祖高皇帝实录》的记载,明太祖朱元璋鼓励监察官员在监察时,不规避皇亲国戚,奉行“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洪武末年,朱元璋女儿安庆公主的附马都尉欧阳伦,派遣家人违反禁令私自贩卖茶叶到境外,其家奴周保十分蛮横,抢用民车、侮辱官吏,后来监察官员对其进行弹劾,朱元璋后下令斩杀了欧阳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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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嵩是明朝最著名的权臣,掌握的权力极重,但同时也是明朝贪官污吏中贪污最严重的。严嵩专权受宠长达二十年,在这期间,御史、给事中不断对严嵩进行弹劾,与之进行斗争。

在这过程中,无数监察官员前赴后继地加入推翻严氏父子专权贪污的队伍中。但是直到嘉靖帝时,才等来了严氏父子的倒台。严嵩的职务被罢免,嘉靖帝下旨令其子严世蕃进诏狱,后被处死。

但在这漫长的斗争中许多监察官员因弹劾严嵩而遭到迫害,轻者被免官,重者则丢失性命。这都能看出明朝监察官员为反腐倡廉、肃清吏治所做出的努力与牺牲,明朝监察官员也为明朝政治的澄澈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在清查与严嵩贪污专权相似的特重大的案件中,出现了许多秉公执法、刚正不阿的监察官员,他们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和重大的牺牲,他们保持公正之心,勇于同高官权贵作斗争,为明朝肃贪倡廉、打击腐败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绩。明人李贽在《续藏书》中《清正名臣》专门记载了诸多高官清廉的人,其中就有不少监察官员。

五、慎选官员,标准严格

明朝吸取前代监察经验十分重视监察制度的建设,赋予监察机构极大的权力,故对监察官员的选拔也有严格的标准。《明史·选举志》中提到:在科举考试中,最优秀的人被授予给事中的职位,次优者授予御史的职位,再次者留在六部查看留用。监察官员的选拔条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政治素质

第一忠君爱国是封建社会选拔官吏的最高政治标准。监察官员是皇帝控制百官的耳目之臣,忠君爱国便是监察官员的首选条件。朱元璋强调,监察官员不仅要监察百官,而且还应尽忠进谏。

第二,忠于君主,就是要对皇帝忠心,作为皇帝的耳目对百官进行监察。明朝监察官员大多数品秩较低,仕途的发展取决于皇帝,所以必须依赖于皇帝,对皇帝忠心,替皇帝做事,对百官进行监管。

第三,其三,严于律己。当御史巡按地方时,要奉行节俭的原则,不能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必须严格要求自身,不得滥用权力、贪污受贿。

2.学识才能

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责在于监察,需要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并且要深入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许多方面,其职责不局限于某一具体事务的执行与监管,而是需要监察百官,参与重大政治活动的决策。

因此,监察官员需要有较高的学识才能,能够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与决策。由于监察官员职责的最主要体现在于纠劾,因此监察官员要能言善辩。

当与其他官员发生争执时,能够才思敏捷地予以应对,并能够为皇帝的决策出谋划策,对答如流。最后因为监察官员参与司法活动,对诉讼有监察职责,因此要求监察官员能够熟悉律例。

3.监察官员自身素质要求

监察官员的职责在于监察,需要对高官权贵进行纠举,这就需要监察官员的自身素质较高,敢于说真话。明朝对监察官员的选拔就着重于考察其自身素质的高低。

监察官员需要监察百官,弹劾权贵,常会因为直谏而遭遇迫害和打击,所以没有刚正的精神、不畏强权的勇气是没有办法担任监察官员的。监察官员不仅需要正直敢言,还需要具备刚正不阿的品质。

能够做到公正无私、秉公执法。监察官员时常面对威逼利诱,必须要求其自身能够保持不被利益所引诱的公正心态,做到大公无私。

4.监察官员的年龄要求及外貌要求

明朝对监察官员年龄的要求是三十岁以上,六十岁以下,这一年龄段的官员大多处于年富力强的时期,能够有效发挥其职能。年纪太轻的过于浮躁,没有经验,年老者智力衰退思维缓慢并会趋于保守。由于监察官员经常在皇帝身边以及在重要场合中充当重要角色,一般来说,监察官员也要身材高大,五官端正。

由此可以看出,明朝在选拔监察官员的源头加以控制,通过严格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监察官员的质量,对监察制度的建设和监察活动的推进具有重要的作用。

总结

明朝的监察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的,其在前代监察经验的基础上,对监察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与发展。明朝纵横交错的监察网络,将百官甚至是监察官员自身纳入到监察范围内,构建反监互察模式。

制定完备且细致的监察法规,为监察权的形式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对监察权进行限制。明朝将前代“以贵制贱”的模式转变为“以贱制贵”,通过以卑察尊的模式对高官权贵进行控制,对明朝整肃吏治及明朝经济、社会等各方面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