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郭某凯,1997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刘某学,1999年5月出生,系某学院在校学生。
耿某雲,2000年6月出生,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2020年8月,刘某学办理休学手续后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打工,在网上看到收购手机卡的信息后,办理多张手机卡出售给郭某凯所在的贩卡团伙。后为尽快挣钱,刘某学主动加入该团伙成为“收卡人”。该团伙长期在北京、石家庄等地收购手机卡,贩卖给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团伙使用。经统计,郭某凯通过自己及其下线收购、贩卖手机卡3700张,获利人民币5.7万余元;刘某学收购、贩卖手机卡871张,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
2020年8月23日,耿某雲在微信兼职群内看到郭某凯团伙发布的收购手机卡信息后,用自己身份证办理9张手机卡并按照郭某凯要求交给刘某学,由刘某学验卡、拍照后通过快递寄出,耿某雲获利人民币450元。其中一张手机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导致河北省井陉县一名被害人被骗人民币35万余元。

最终,井陉县公安局对耿某雲终止侦查,进行训诫。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对耿某雲作出惩戒决定。郭某凯、刘某学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起诉。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郭某凯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刘某学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郭某凯、刘某学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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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由于当前非法买卖两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问题日益突出,早在去年年底,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就联合发布公告,严厉打击非法买卖两卡的行为,对于相关犯罪将依法从严处理。事实上,个人出卖银行卡根本挣不到多少钱,例如上述案件中的耿某雲,用自己身份证办理9张手机卡出售,才挣到几百块,却险些被刑事追责,毁掉一生。类似案件中,不少人觉得自己根本没赚到多少钱,被判刑很冤。但作为成年人,很难说其在自己出售银行卡时,不知道他人可能会利用该卡实施犯罪活动。对于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毫无疑问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当然,明知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其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确实有信赖他人合理使用其银行账户的基础,则不应该属于明知。例如,将银行卡借给家人使用。但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一信任基础,将银行卡出售获得高额报酬(高于银行卡工本费),则属于行为明显异常,司法实践中会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他人会利用其提供的银行卡实施犯罪活动。除此之外,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会利用其提供的银行卡实施特定犯罪,则可能构成特定犯罪的帮助犯。例如,犯罪分子在购买银行卡前告诉提供银行卡的一方,其要进行洗钱活动或者开设赌场,则出售银行卡的行为很可能涉嫌洗钱罪或者开设赌场罪。

最后提醒大家,在国家大力惩治买卖“两卡”犯罪的当下,千万不要再以身试法,否则钱赚不到多少,还给进监狱。切忌占小便宜吃大亏。

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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