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 肖阳 8月4日,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发出《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妥善处理退团退费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当前出现的因不可抗力原因退团退费问题、其他退团退费问题均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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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不可抗力原因退团退费问题的处理:做到能退则退

记者从该《通知》中了解到,对于“属不可抗力的退团范围”为:根据《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暂停旅行社经营跨省团队游业务的通知》(穗文广旅[2021]34号)要求,取消跨省旅游行程的;取消省内中高风险地区、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及涉疫地区旅游行程的;报名省内游、市内游的参团人员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及涉疫地区旅居史。

对于上述“不可抗力”的处理措施具体为,依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相关条款,具体处理措施分为多种实际情况,对应不同的处理措施: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尚未向航空公司和旅游目的地酒店等接待单位预付费用的,应全额退款。

已经预付款项的,可依据《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暂停旅行社经营跨省团队游业务的通知》(穗文广旅[2021]34号)与航空公司及有关接待单位协商,做到能退则退。

确实无法追回预付款的,请旅行社保留证据并与游客充分沟通解决,尽量减少游客损失。

其他退团退费问题的处理准则:旅行社可直接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其他退团退费问题,《通知》中也有明确的处理准则。

对取消赴省内低风险区域旅游行程,且参团人员14天内没有中高风险地区、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及涉疫地区旅居史的,参照广州市出台的《旅行社服务质量争议处理准则》中“涉及行程变化的质量事件分类及处理准则”,按“旅游者因自身原因在出发前退团”处理。

处理准则为“旅行社可直接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直接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扣除必要的费用,若旅行社的实际损失(包括旅行社的办公成本、合理利润)大于约定比例的,则按实际损失扣除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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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联系南都新文旅研究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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