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衡阳女子宁顺花五年五次起诉离婚案二审判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宁顺花与陈定华二人离婚。

此外,宁顺花需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陈定华8.5万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此前,衡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宁顺花与陈定华离婚,陈定华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他要求改判不予离婚,若判决离婚,女方应返还欠款38万、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返还彩礼、红包款9.9万余元,共计97万余元,宁顺花应折现返还首饰款13.8万或同等重量、质量的首饰。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定华要求宁顺花返还的38万元及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证据不足,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陈定华给付的彩礼,二审法院酌情判决宁顺花收取的彩礼6.6万元,红包款1.9万元,共计8.5万元返还给陈定华。

8月3日,宁顺花称自己刚刚收到判决书,她对于这一结果表示不服,无法理解法院要求退还全部彩礼和红包的判决。

“难道女方在婚姻中的付出都是白费吗,我和他领了结婚证,我们也在一起生活过一段时间,我原本以为最多是退还一半彩礼,更何况他在我弟弟结婚时给的红包应该属于赠与。”

宁顺花称,自己对于之后该怎么办还没有想法,将与律师商量。

陈定华亦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他坚持宁顺花应当返还38万元及精神损失费,他还将继续寻找相关部门帮助。

武汉晨报记者 王佳箐

【来源:九派新闻】

声明: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邮箱地址:jpbl@wccm.sina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