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驾驶员路上行车往往存在侥幸心理,偶尔违个章以为不会有什么大事,大不了就罚点钱,但往往危险就存在于这种念头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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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9日16时50分许,刘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溪湖区梨树沟驶往平山区台方向,行至平山区台“巨能”加油站附近路段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越路中双实线掉头加油时,将路上行人庞某撞倒后碾压,造成庞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刘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华商报记者 张海舟 编辑 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