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毅,刑事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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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涉嫌强奸案这场大戏,观众已经吃瓜了快一个月了,总算在7月底到了高潮,看网上几乎一边倒的报道和各种表态,似乎结局很符合观众的“期待”。张律师在坐着小板凳吃瓜的同时,也一直关注着这里面的法律问题,很多同行都写了不少法律文章,其他方面我就不写了,对于其中的涉外案件办理程序做一个问答总结。虽然从蹭热点的角度来说,文章发的有点晚,不过总是自己对办理涉外国人案件的一个研究总结。

鉴于案件情况已经几乎无人不知,我就不再赘述,先仅就吴亦凡加拿大人这一外国人国籍身份在刑事案件中的问题进行问答。

先说明一下:有些人会觉得办理外国人案件可能跟办理国人的案件很不一样,其实办理外国人案件程序上没有特别之处,只是毕竟涉及到要处理、处罚另外一个国家的人员,因此在程序上多了一个通知的义务。这就涉及到现代司法制度背后的依据和逻辑。

有认为吴亦凡是加拿大人,中国法律不能管,管了也不能判,这就是对现代司法制度的误解。在此要普及一个常识,司法权属于一国的主权,我们常说“维护国家主权”就包括维护国家独立的司法权,而外国人对我国司法权破坏最著名的就是“领事裁判权”,这在近代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被规定,即外国人在中国违法犯罪不受可以中国法律的管辖和审判,学过中国近代史的应该都知道这一历史。

总的来说,办理外国人案件,必须时刻保持一个理念:独立的司法主权。因此下面许多问题的答案,如果想不通为什么这么规定,就想想上面的标准逻辑就行了。

1、吴亦凡是加拿大人,我国公安机关能不能管?

当然能管!外国人侵犯了我国公民的权利,祖国当然不能坐视不管!因此,为了充分保护我国公民的权利,打击外国人对我国公民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属地管辖原则,根据该规定,不但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能管,在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不管是犯罪行为还是犯罪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都能管。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条

2、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法律依据?中国法律or外国法律?

当然是以中国法律为准了。一是司法主权要求以我国法律为准;二是对我国公民实施的犯罪行为,当然要受我国刑法的制裁了;三是我国也不可能帮别的国家执法。因此,办理外国人案件主要是适用的我国的刑事法律,同时要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适用我国加入或签订国际条约中的规定,履行应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三百五十七条

3、外国人犯罪和中国人犯罪在诉讼权利上有什么区别?

没区别!还是上面所说的,司法主权要求我们不可能给予外国人在中国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更不能有新的裁判权,因此外国人在我国违法犯罪的,我国保证其享受和国民同等的法律权利。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国际条约中,除了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其他外国人的权利义务与中国人都一样,没有任何特权。

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一条

4、吴亦凡涉嫌犯罪,要不要通知加拿大驻中国大使馆?

必须要通知。根据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个规定不区分中国人和外国人,因此办理涉外国人案件通知家属也是强制性规定。但从通知方式的角度来说,国内不管在哪个省都好通知;可涉及到境外的通知,就不可能打电话、寄挂号信等方式通知,因此国际通行做法是通知该国驻当地的使、领馆,由该国使、领馆再通知其家属;没有家属的,该国使领馆也可以作为接受通知。对吴亦凡依法执行拘留后,通知程序是: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上报至北京市公安局,由北京市公安局将吴亦凡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通知加拿大驻华使馆,同时报告公安部和通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法律依据:(1)《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

5、办理外国人案件,是用外国人国籍语言文字还是我国语言文字?

当然是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普通话、汉字,不通晓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他翻译;对于通晓我国语言文字,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吴亦凡,不需要翻译的话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三百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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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亦凡可以聘请加拿大律师吗?

不可以,必须聘请我国律师。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律师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司法主权当然不能让渡。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三百六十九条

7、侦查期间,吴亦凡可以和家属会见、通信吗?

经批准可以与直系亲属、监护人会见,一般每次会见只限1人,其16岁以下的直系亲属可允许随同会见;也可以与外界通信。

法律依据:《公安部 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籍案犯与外界通信问题的通知》(1981年6月19日)

8、侦查期间,加拿大大使馆可以为吴亦凡做什么?

可以为吴亦凡聘请律师、会见吴亦凡、接收相关法律文书等事项。

法律依据:(1)《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三十六条第三款;(2)《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三百七十条

9、处理吴亦凡案件中我国涉及的国际条约有哪些?

第一,看与我国订有没有签订双边领事条约的,有签订的按条约的规定办理;第二,没有与我国签订双边领事条约,但参加《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办理;第三,没有与我国签订领事条约,也没有参加《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但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可按互惠和对等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办理;第四,如果与我国没有签订双边领事公约也没有外交关系,没有参加《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则不用通知。

法律依据:《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0、加拿大会不会引渡吴亦凡?

这个问题,先用非法律语言回答:想多了,洗洗睡吧。

从法律角度分析答案也是不会:一是我国和加拿大是没有引渡条约;其次,加拿大没有引渡的动力,虽然吴亦凡在我国是顶流,在加拿大就是一普通公民,而且是在我国涉嫌重罪的嫌疑人,只要不判死刑,加拿大也没有引渡的动力;三是即使加拿大提出引渡,根据我国《引渡法》的规定,我国对于具有管辖权且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可以拒绝引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七条、第九条

以上是张律师对涉外国人案件办理中的主要问题进行的总结,欢迎关注评论。

作者:张毅 律师

编辑:君博 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