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利息的借钱,也就是贷款,这是国家所允许的。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现,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但是国家所允许存在的贷款,其利息必须是合理合法的,不能突破了相应的底线。

那么超过合法利息,突破相应底线的高利贷,这是明文禁止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明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2015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清晰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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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写着: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则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也就是说超额利息不用还。

另外,为避免当事人约定利率过高,债务人承担利息过高的情况。还有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了36%,借款人可以请求出借人将返还利率超过36%的部分返回,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看出,我国支持的最高利率便是年利率36%,超过这条线便是高利贷。而高利贷所带来的危害太大,一则利息约定过高,造成借款人负担过重。

二则高利贷催收含有暴力性质,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混乱局面。三则高利贷行为的随意性,存在较大的风险,因借款不能按时归还而引发的纠纷和案件有所增加。四则高利息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导致企业资金进入恶性循环,不管从哪点来看高利贷都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故而高利贷是公安机关全力打击的违法行为,国家对这方面问题,管理也较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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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一条有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儿的经常性指的是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资金10次以上。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适应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在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实际来说,高利贷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其他刑事犯罪。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合法收入的自又资金高息放贷的属民间借贷行为,如果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以上罪行所达成的条件不一,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惩罚自然也有所不同。比如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它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的一种。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150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不同程度其判决也不同。

总而言之,一旦触及民法典禁止的高利借贷,国家对其都是日渐趋严的惩处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