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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道杨屯村已征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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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偿范围

本方案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范围为锦郊街道杨屯村2018年5月已征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具体户数及补偿的面积、数量以摸底调查的结果为准。

二、补偿方式

地上附着物全部给予货币补偿。

三、补偿期限

地上附着物补偿期限以各地块补偿通知为准。

四、补偿标准

(一)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每亩14万元的单位面积综合单价标准补偿。

(二)个人承包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

1.看护房确认及补偿标准。

(1)结构标准:砖混。

(2)面积标准:人均20平方米(以村委会分地台账登记的名单为准)。

(3)补偿标准:按照被补偿人代表选定的评估机构提供的重置成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如果看护房面积超过承包人数乘以人均面积,超出部分按照评估机构提供的建安成本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如果没有看护房的,按看护房屋的平均价格减去210元/平方米(农用地补偿综合单价),乘以承包人数,再乘以人均20平方米后给予奖励。

2.除看护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补偿标准。

在补偿通知发布之前,因历史原因已在补偿范围内的除看护房以外的其他房屋,按评估机构提供的建安成本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3.个人承包地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每亩14万元的单位面积综合单价标准补偿,可享受相应的奖励。

(三)其他附着物(附属物)补偿。

以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四)开荒地地上附着物补偿。

1.补偿标准。

按照每亩14万元的单位面积综合单价标准确定补偿。

2.补偿对象。

本村村民且为开荒土地实际种植人。

3.补偿面积。

以测绘公司出具的测绘种植面积作为补偿面积。

(五)特殊说明。

自补偿通知下发之日起,存在以下情况的均不予补偿:

1.新增树木、果树、花草、青苗等种植物和修建的建(构)筑物;

2.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3.养殖户新增的养殖品种、数量;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补偿的。

五、奖励措施

(一)补偿期限内签约奖。凡在补偿期限内签约且移交地上附着物的,按照农用地面积(即:减去看护房及其他房屋面积的测绘面积),每亩给予被补偿人2万元的补偿奖励。

(二)提前签约奖。在补偿签约工作开始之日起第15日17:00以前签约且移交地上附着物的,以承包地面积(即:以村委会的土地承包经营情况台账登记的面积为准,下同),按照3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被补偿人提前签约奖;在补偿签约工作第16日起至20日内签约且移交地上附着物的,在3万元/亩的奖金基础上,每延迟一日递减6000元/亩。

(三)集体捆绑奖。在补偿期限内,所有被补偿人全部签约且移交地上附着物的,以承包地面积按照1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被补偿人集体捆绑奖。

(四)符合本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可同时享受三项奖励,但未在签约期限内签约且移交地上附着物的,不享受任何奖励。开荒地户只享受第(一)项条件的奖励,但前提必须与其承包地整体签约,否则承包地也不享受第(二)(三)项奖励。村集体土地只享受第(一)项条件的奖励。

六、地上附着物补偿争议的解决

(一)评估异议。

对评估确定的地上附着物价值有异议的,10日内可以向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二)协议异议。

1.达不成协议的解决方式。在规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征地补偿程序执行,不再执行本补偿方案。

2.不履行协议的解决方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与被补偿人依照本补偿方案,订立补偿协议。被补偿人签订协议后在补偿期限内拒不移交地上附着物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向被补偿人主张违约责任。

七、解释

本补偿方案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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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贝莱

主编 | 贝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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