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新闻网讯 7月30日,会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粟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责令其承担本案水域环境修复费用。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日,会同县人民政府施行《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全面禁捕的通知》。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在未办理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在会同县林城镇水岸绿城售楼部门口桥下的渠水支流投放地笼捕鱼。同年7月22日5时许,被告人粟某某再次来到同一地点收回其第三次放在河中的两副地笼时被会同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查获。

经会同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会同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认定,被告人粟某某捕捞水产品所使用的两副地笼为禁止使用的渔具,地笼作业属于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粟某某使用地笼作业共捕捞渔获物共716条,重2.34千克,直接损害评估为人民币117元,间接损害评估为人民币585元,水域环境修复可责令其按人工增殖放流措施进行。

被告人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向会同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缴纳人工增殖放流补偿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未办理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渔期、禁渔区以禁止使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作出如上判决。(王虹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