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凡事件现在可谓闹得越来越大了,7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发布了一则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针对网络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经警方调查,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籍)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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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目前大明星吴某凡已经被采取刑拘,这个跟行政拘留还是有区别的,采取刑拘说明事情对应的相对比较严重,说明这个事已经不是简单的治安事件,而是上升到了违法的层次。

不过在吴某凡被刑拘之后,大家都在关注他会被判什么样的罪,以及他是不是适应我国的法律?

毕竟吴某凡的身份比较特殊,他的祖籍是湖北,生在广州,发展在北京,但国籍却是加拿大,也就是说吴某凡是外国人。

那假如吴某华最终被定罪了,他到底适不适用我国的法律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违法犯罪活动的,都适应我国所有的法律规定,因为《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这意味着外国人在中国涉嫌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量刑,特殊情况除外。

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指的是《刑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但是并非随便一个外国人都可以享受豁免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权条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公约》,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包括以下7类人:

1、各国驻我国的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三等以上秘书、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2、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3、各国驻我国的领事代表和其他领事馆人员。

4、根据我国签定的条约或协定享有一定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商务代表。

5、途经或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

6、各国派来我国参加会议的代表。

7、各国政府派来我国的高级官员。

按照这些条例规定,吴某凡明显没法享受刑法豁免权,这意味着跟所有中国人一样,都必须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量刑。

而吴某凡目前涉嫌的犯罪是强奸罪,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指的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其他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的有:

(1)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3)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

(4)明知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5)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

在吴某凡这个事件当中,以现有的证据很难判定为强奸罪,顶多算是“诱奸”,至于诱奸是否构成强奸,还要看特定的场景以及女方的意愿。

比如通过下迷药或者灌酒之后诱导女方发生关系,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强奸,在吴某凡这个事件当中,就存在利用酒精灌醉对方,然后让对方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发生关系,所以不排除最终被认定为强奸。

当然最终是否被认定为强奸还要看一种情形,那就是女方事后的意愿,从目前警方公布的信息来看,当时都美竹是在吴某凡的住宿停留很长的时间,第2天中午了仍然滞留吃饭,而且双方还互加了微信,后来吴某凡还给他3.2万元用于网络购物。

如果都美竹不是自愿的,那在发生性关系中,她完全可以直接向警方报案,但是都美竹并没有当时采取,而是过了很长的时间才报料,在这期间还存在伙同他人要求吴某凡支付巨额款项,性质就变了。

当然,除了都美竹这个案例之外,吴某凡还涉嫌多个案例,所以最终到底会判什么样的罪行,我们以警方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