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底,赵先生购买陕西亚都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亚都御府3号楼2楼一套房子,按照置业顾问的表示房屋并不会设计门庭。“现在门庭设计严重影响了我房子的采光,开发商态度很强硬,让我退房或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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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赵先生介绍,去年8月底在榆林亚都御府3号楼2楼购买了一套房子,11月份左右,销售人员告知他过去签订房屋变更条约,房屋的二楼阳台侧边玻璃窗户被砌成门庭墙体,阳台玻璃窗户顶外侧大约有60公分左右的门庭挑檐,严重影响了室内采光。

“当时销售人员告诉我2楼和3楼是一样的房屋设计,3楼阳台侧面玻璃窗正常,然而他们擅自变更了2楼的房屋设计,让我签字我没有签。”赵先生告诉华商报-二三里记者,2020年他和开发商协商,对方称原价10万的停车位以7.8万的价格销售给他,让他赶今年开始销售车位的时候交齐费用,当时他同意协商结果,相信对方也没签订书面协议。

然而,到了2021年他找前往亚都御府开发商陕西亚都置业有限公司询问车位情况,被告知停车位已经涨价了。“现在开发商不同意了,让我交10万购买价值13.8万的停车位。如果我不同意,建议我退房或者起诉。”赵先生称,因家庭情况特殊,他根本没有办法筹集10万元现金,因此要求开发商按照3楼的标准交付。

根据赵先生与陕西亚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设计变更条款规定,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供热、采暖方式,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买受人,合同继续履行。

如买受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以不计息的方式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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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华商报-二三里【小里帮忙】找到陕西亚都置业有限公司销售负责人鱼经理,他表示,2020年给赵先生协商7.8万元的停车位,赵先生也接受了,后来也没有来公司签订协议。

“由于房价上涨,停车位价格也随之上涨,赵先生过来协商解决此事,我们给出的方案就是将13.8万元的停车位价格按照10万元销售给赵先生,对方不接受。”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只能建议对方走司法程序,根据法院判决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二三里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