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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7月31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受贿罪起诉书!

被告人尚某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任杞县**党组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因涉嫌违纪违法于2020年9月24日经开封市监察委员会决定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于2021年1月15日经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21年1月29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尚某某利用担任杞县**路**改造项目**职务便利,在申请国家政策性贷款、项目建设等方面为杞县**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帮助,被告人尚某某索取或非法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1131.4万元、及价值28.48万元的大众帕萨特汽车和价值42.76万元奥迪Q5汽车各一辆。

1. 收受**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012年,被告人尚某某担任杞县**路**改造项目指挥部指挥长后,为**公司在申请国家政策性贷款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尚某某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所送存有人民币20万元的中国银行卡(账号:246835******)一张。2015年5月20日,陈某某又安排向该卡转账存入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尚某某将上述50万元陆续用于个人日常消费。2018年7月,尚某某通过其弟尚某乙银行账户向上述银行卡转入50万元,退还陈某某。

2. 索取**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

2012年,尚某某担任杞县**路**改造项目指挥部指挥长后,为**公司在申请国家政策性贷款方面提供帮助,2014年9月起,贷款获批陆续拨付。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尚某某要求陈某某准备人民币500万元,与**公司预付王某某的塑钢货款一并转给王某某。**公司按照尚某某的要求,将500万元及246万元塑钢款,一并转入王某某中国银行账户(账号:259824******)。2016年1月,**路**改造项目主体工程基本结束,在项目进行最终决算前,被告人尚某某又向陈某某索要人民币500万元。1月8日,陈某某将该款转入其个人名下、由尚某某实际持有的中国银行卡(账号:246835******)内。2016年5月,被告人尚某某将该卡交给王某某,将上述共计1000万元,用于尚某某与王某某合作投资开办的开封市**有限公司。

3. 索取**公司人民币81.4万元

2013年初,被告人尚某某任杞县**书记、杞县**路**造项目指挥部指挥长期间,意图通过送礼得到县领导对项目的支持,同时增进与领导之间私人感情,要求陈某某提供10万美元。**公司出资人民币81.4万元兑换了10万元美元交给被告人尚某某。后尚某某未将该10万元美元送出,用于个人投资理财。

4. 收受**公司大众帕萨特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8.48万元)

2013年2月,被告人尚某某任杞县**书记、杞县**路**改造项目指挥部指挥长期间,以指挥部需要用车为由,收受陈某某出资购买价值人民币28.48万元的大众帕萨特汽车一辆,登记在尚某某的司机赵某甲名下(车牌号为豫B**),实际由尚某某个人使用。2016年1月8日,被告人尚某某安排赵某甲将该车过户到赵某甲妻子杜某某名下(车牌号变更为豫B**)。2017年6月,省委巡视组在杞县巡视期间,被告人尚某某安排赵某甲将该车退还给陈某某。

5. 收受**公司奥迪Q5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2.76万元)

2014年3月,为感谢尚某某在杞县**路**改造项目工程建设中给予的帮助,陈某某安排购买价值人民币42.76万元的奥迪Q5汽车一辆送给尚某某。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尚某某安排其高中同学赵某乙办理该车辆的注册登记、缴纳购置税、购买保险、选定车牌号等手续,登记在陈某某名下(车牌号为豫B**)。后尚某某将该车交由赵某乙保管,并由二人共同使用。2017年6月,省委巡视组在杞县巡视期间,被告人尚某某安排赵某甲将该车退还陈某某。

被告人尚某某于2020年9月24日主动到开封市监察委员会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