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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有469项罪名,其中大约有70个死刑罪名,但实践中最常用死刑的,分别是故意杀人罪、毒品犯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另外贪污罪是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但由于有些人在犯案后出于害怕承担法律责任等因素而选择畏罪自杀,但这样真就可以逃避法律制裁吗?人死了就不再追究责任吗?

在2016年11月,四川三台县发生过一起命案,犯罪者严某因邻里纠纷而把两个邻居打死,事后严某惧怕承担责任,因此自杀身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某已经死亡,因此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杀人罪还涉及到赔偿问题,并不是说一死了之,这事便完了。受害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严某之妻以及他的子女支付各项赔偿费用共计4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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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后,经查明,严某死亡时,其遗产主要有存款1.4万元,事发后已用于支付相关费用;位于三台县某镇房屋一处,共有人4人;九头牛,事发后在村委会见证下变卖5.8万元,用于支付相关费用。

根据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在该案中,严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杨某、其子和其女。法院认为,虽然因严某自杀死亡,导致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撤销了刑事案件,但其侵害他人生命的事实清楚,仍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江某的死亡,严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因严某已死亡,应当以其遗产进行赔偿。

而杨某等三人,作为严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现享有和管理着严某的遗产,且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视为接受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杨某等三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江某死亡产生的各项费用进行赔偿,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合计40万余元,品迭已支付费用后为37万余元。

可见,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虽然不能追求其刑事责任,但他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一定能够逃避,还是可以追究的。

最后说下因贪污而不愿承担法律责任畏罪自杀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

并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人是独立的个体,亦生活在社会群体之中,人拥有独立思考的能力,手脚不被束缚,其思想、行为可以不受到他人的控制,因此每个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人不是从石头缝里蹦出来的,拥有父母、亲人,这些都是牵绊,是不能被割舍的。

有人认为自己犯了事,一死了之,不牵连家人,但犯罪成本其实是很高的,不仅只影响到自身,还会影响到自己的家人,也不要试图说父母是父母,子女是子女,因此在想要犯法时,还是要三思而后行,以免后果无法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