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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5日19时53分许,海港区北环西路大里营路段发生一起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接警后秦皇岛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发现:现场一辆电动三轮车侧翻,疑似三轮车驾驶人倒地已经死亡,路面遗留一个破损大灯及部分碎片。

交警支队立即成立专案组,连夜展开工作,调取事故现场附近的视频录像显示,案发时段共有三辆车从该路段驶过:除现场遗留的电动三轮车外,另有一辆无牌三轮汽车和一辆蓝色厢式货车。三轮汽车和厢式货车均有肇事嫌疑。经专案组民警进一步走访、比对、排查,证实无牌三轮汽车嫌疑更重大。

民警随即联系蓝色厢式货车司机,希望获得更有价值线索。据货车司机回忆,当时看到前方行驶的无牌三轮汽车撞翻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在三轮汽车司机下车查看时,他留意到肇事司机为男性,50到60岁之间,体型偏瘦。随后通过技术手段在视频中获取三轮汽车驾驶员截图,进一步扩大线索。经过大量工作,民警最终锁定了肇事嫌疑人石某某。

办案人员火速前往嫌疑人住处实施抓捕,但嫌疑人员已逃匿,肇事车辆也被藏匿。经走访群众了解到嫌疑人石某某家中确有一辆无牌三轮汽车,平时由嫌疑人石某某驾驶。石某某家中种有桃树,近期经常驾驶无牌三轮汽车去市场卖桃。办案民警在村干部的指引下前往桃树园,果然发现一辆右侧大灯损坏的无牌三轮汽车,但未见肇事嫌疑人身影。经现场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后,于当晚21时30分许将肇事车辆扣押。

为尽快抓捕肇事嫌疑人,使其归案,办案民警耐心做其家属工作,明法释理,家属表示一定会积极配合。迫于压力嫌疑人石成伟于7月26日晚23时许到交警支队四大队投案,据其交代,嫌疑人石某某,现年60岁,2021年7月25日19时30分许,其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顺北环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里营路段,与右侧同方向行驶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石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驾车逃离现场。

目前,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交通肇事逃逸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还涉及严重的法律问题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那么,肇事逃逸怎么处罚呢?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将受到3年-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如果因逃逸致使人死亡的,

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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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2、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3、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再次提醒广大驾驶员:

谨慎驾驶

如果发生事故

请及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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