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处决犯人,一般都是在秋天,以至于唐代出现了个新词——秋后问斩。事实上,古代并不是所有的死刑犯都在秋天行刑,一些恶性案件的死刑犯,也是会斩立决的,这主要是违反了人伦纲常的死刑犯,比如作乱的臣子,弑亲的子女,杀主的奴仆等等,这样的犯人会立刻斩杀。一般的杀人犯,还是会等到秋天再处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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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为什么非要在秋天行刑呢,原因不外乎这样三个:

一,顺应天道

汉代儒学大师董仲舒提出了“天人合一”的学说,他认为人道要符合天道,这样才能达到和谐的结果,他说“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也就是说春夏是用来庆赏的,秋冬是用来刑罚的。

秋天,万物凋零、天地肃杀,正是生命终结的时候,这个时候用来终结犯人的生命,不会违背天和,这应该是秋天行刑的最重要原因。很多人认为董仲舒这是封建迷信,其实不能武断的下这样的结论,中国人顺应天时的理念从很多方面来看都是很科学的,这里不做赘述。

二,防止冤假错案

经常能看到一句话:我们绝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会放过一个坏人。其实这句话本身就有一种情绪在其中,从尊重生命的角度上来看,应该是:我们宁可漏过一个坏人,也绝不会冤枉一个好人。这样才能从观念态度上杜绝冤假错案,毕竟,坏人即使这次漏网了,但将来还是有抓住他的可能,但好人一旦错抓了,就永远没有机会重来了。比如“呼格案”,真正的凶手赵志红多年后还是被抓住正法了,可呼格吉勒图却永远都没机会看到这一天了。比如赵作海,虽然多年以后被平反昭雪,但逝去的岁月,还能再回来吗?

所以,古代之所以放在秋后处决,也是考虑到尽量给错案平反的机会,避免急于结案造成的无法挽回的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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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震慑和警示作用

法律的根本作用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警示和震慑,从而避免犯罪,避免惩罚。春夏之际,百姓忙于耕作,到了秋冬,粮食归仓,在这个时候处决犯人,百姓有空闲去观刑,更多的起到震慑警示作用,百姓畏惧,不敢犯罪。古代行刑总是选在西四、菜市口这样人流密集之处,就是这个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