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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曾经私下里问我:“你在办案过程中,遇到那些罪大恶极的罪犯、遇到那些耍无赖的人,动过手吗?”

我可以问心无愧地说:“我从来没有动手打过被审查的人、那些被告人。虽然有些人非常可恶。”这也是我退休后能够伸长腿每天睡个平安觉的原因之一。

我历来认为,靠刑讯逼供去侦破案件,这是无能的表现。只有蠢人才会这样做。

刑讯逼供,是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法律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因为‬刑‬讯‬逼供会‬造成冤‬假错‬案‬。

如果只回答到这里,那问题还没有解决。那就是,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而且还设置了刑讯逼供罪名,为什么还有刑讯逼供的现象存在?

这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刑讯逼供是刑事侦查中的痼疾,在每个国家中都存在。说实话,检察机关过去也出现过这样的问题,甚至还有检察人员因为刑讯逼供情节严重被送上法庭的。

在许多办案人员的眼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据之王。取得口供,是破案最省心最省事的办法。你看,敲打一番以后,犯罪嫌疑人把作案的情况都交代了,只要按图索骥去取证就行了。多么快捷的破案方式。

勿庸讳言,警察靠刑讯逼供确实也能侦破一些案件。所以,从古至今,就有一些人研究出了许多折磨人的酷刑。上老虎凳之类的,都是小儿科了。最著名的故事,就是“请君入瓮”了。

所以民间也有这样的说法,“哪个警察不打人”、“警察不打好人”等等。

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封建社会的衙门里是可以公然摆着刑具的。封建意识的影响非常大,流毒非常深。我们这里上了岁数的人还会说这样的话,“父打子不丑,官打民不羞”,你看,民间已经把官府打人与父母打孩子划了等号了,当官的就是老百姓的父母官,父母打不争气的孩子不很正常吗?何况是打那些“坏人”。

新社会了,人民当家作主了。当官的只是人民的公仆。不能像父母打孩子一样的打老百姓了,当然也不能去打犯罪嫌疑人。

可是,封建社会的流毒太深了。

虽说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基本健全,司法人员的素质也得到了增强,可是时至今日,仍能听说某地发生刑讯逼供的新闻。

刑讯逼供罪一直是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的。即使在反贪局、反渎局整体转隶给纪监委以后,这类案件的侦查权仍由检察机关行使。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淮阴市检察机关每年都会侦查一些刑讯逼供案件。有一次,我就亲眼看到过法医解剖刑讯逼供案件的尸体,那具尸体腿部都成了暗紫色,法医告诉我,这个人是失血性休克死亡。法医解释就是,皮肤被打击后,皮下毛细血管破裂,造成大失血而死亡。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了,工作很艰难,一些警察有对立情绪、不愿配合,个别政府官员也认为检察机关太认真了。重重阻力之下,案件还是办下去了,检察机关当然不能对那个打人的警察也搞刑讯逼供,唯一的办法就是过细的调查取证,凭证据讲话。那个刑事警察最终还是被送上法庭,判了刑。

大刑之下,必有口供。世界上没有几个人能经得起酷刑的考验。无辜的人在重刑之下,也会编出行讯者所需要的口供。在求生不得、 求死不能的情况下,无辜者还有更多的选择吗?许多冤假错案就是这样造成的。

刑讯逼供的危害不仅仅是会造成冤假错案,更大的危害是侵犯人权、破坏社会主义法治。

从理论上来讲,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刑事犯罪的嫌疑人,都有可能被推到法庭的被告席上。有人可能不相信这句话。其实,无论你是权重位高,还是富可敌国,都不能排除这种可能。

为了防止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为了公平公正,国家必须要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非法的手段搜集证据,这是一个现代化的法治国家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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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辜的人不能刑讯逼供,这是大家都赞成的。可是对那些“坏人”,对那些罪行累累的人也不能打两下吗?也不可以。一是谁也不能在侦查中严格划清无辜的人与后来被证明确实有罪的人的界限,二是就是那些确实有罪的人、哪怕是罪恶滔天、依法应当予以处决的人也应该尊重他的做人的基本权利。

原创来源:爱咩咩的老羊·前淮安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