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有些征收方为了加快征地拆迁工作的进展,往往会趁被征收人不在家的时候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强拆行为。一般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征收方的强拆行为是不可预见的,被征收人也就无法及时转移房屋的重大财产,也无法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拍照留取,财物存在的证据,更别说制作损失财产的清单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咱们被征收人可以主张赔偿吗?因为征收方违法强拆而遭受到的物品损失,征收方会进行赔偿吗?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就通过一个案例和大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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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家住在广西省的韩先生在当地有一处合法房屋,该房屋在2013年的时候被当地纳入了征收范围内,并于同年下发了《征收公告》。2014年3月份,双方在未签署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将韩先生的房屋以及地上的附着物强制拆除。

随即韩先生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违法,并主张房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但一审法院认为韩先生未出具房屋内物品损失的清单,所以驳回了韩先生的赔偿请求,虽然一审法院不尽人意,但韩先生仍坚持想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后来,韩先生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征收方应赔偿其房屋内物品损失价值10万元,经过高院的审理,最终韩先生胜诉了,不过高院判决征收方赔偿的不是韩先生主张的10万元,而是8万元。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二审法院审理时,韩先生仍然未出具关于房屋内物品的损失清单,但二审法院仍然支持了韩先生的上诉。

史律师分析胜诉关键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韩先生本来应当对征收方造成房屋内物品损失进行举证,但是造成房屋内物品损失的行为是征收方在强拆房屋时发生的,所以也就导致了韩先生无法举证,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来看,征收方对于韩先生的房屋内物品损失是负有举证责任的,而不是由韩先生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法院在处理这方面的案件时,一般会参照一般家庭的实际情况确认物品损失清单,比如冰箱、电视、家具、衣服、锅碗瓢盆等。在此史律师律师建议,咱们被征收人在面临征地拆迁的时候,一定要及时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存证,避免征收方随时发生的违法强拆行为。当然,如果能保留购买物品时的小票的话,那么显然是更好的。

史律师提醒您: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