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人受伤乃至死亡,这样的例子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就在今年的4月30日下午。南宁市兴宁区阳光绿城小区,一位住户抱着刚过一岁的婴儿走在单元楼前的斜坡上,忽然从天掉下一把冲击钻。正砸在她怀抱着的婴儿头上,虽然婴儿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然而因为伤势过重还是在当晚离开了人世。

还有此前引起广泛关注的“抛砖砸死婴儿”事件,那些受伤、被砸没受伤的就更多了,足见高空抛物并不是个例。可别小看高空抛物所带来的危害,有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鸡蛋从四楼跑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如果是从八楼砸下来就能让人头皮破损,从十八楼砸下来就可以砸破人的头骨,从二十五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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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看着不起眼,实际上从四楼甩下便能损伤头皮。从二十五楼丢下,那也会让路人当场丧命,一个四厘米的铁钉从十八楼甩下也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空啤酒瓶在十八楼以上的高度抛下,都可造成致命伤害,不管东西再小再不起眼从高空抛下来那都是有危险的。

因为从上而下的力度会变得很大,那么高空抛物达到哪些条件,会被依法判刑?又需要承担多大责任呢?历来高空抛物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追诉、追回难度较大,而且取证不易。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制约,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关于此类事件的处理结果也尽不相同。

不过这种不文明行为屡屡频发造成重大伤害后,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也出台了有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有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故意高空抛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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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比如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那处罚就不一样了,根据刑法规定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达到这两种罪的处罚,已经不是高空抛物那么简单,尤其是故意抛物致人死亡。

若没有达到情节严重,那便无法构成犯罪,也就是单高空抛物未达成较大损害。这种处理第一次可能是警告或治安拘留,等到第三次或次数累积较多后,那么便构成高空抛物罪。也就是以上所说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有规定,再严重些便根据情况的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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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同时,如果共同侵权的情况下,也就是加害人二人或二人以上,加害人除去承担高空抛物所带来的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