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自愿的,他没有强迫我,我告诉他是因为价格没谈拢。”一女子因醉酒被58岁保安大叔性侵,报案后又突然改口,最后双双获罪。

李某应朋友邀请在KTV参加生日聚会,几人在一起喝了许多酒,而李某由于不胜酒力,很快就醉了,曾几次去厕所呕吐,回来时,便迷迷糊糊的走进了一间空着的包厢,并且在沙发上睡着了。

其朋友以为李某先行离开,便没在意。第二天早上,李某醒来时发现自己衣衫不整地躺在沙发上,同时又想起半夜好像有一个男子在叫喊着自己,便意识到自己可能受到了侵犯,于是李某赶紧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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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经过侦查发现,在KTV当保安的58岁的王某具有重大嫌疑。事发后,王某知道自己犯了罪,便出逃在外,警方经过布控,在公交车上将王某抓获。经过审讯,王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原来当天晚上王某在替同事打扫包间卫生时,发现李某孤身一人醉倒在沙发上,便心生歹意,趁着对方醉酒之机,强奸了李某。

本来众人以为该案件已经板上钉钉将要了结时,李某突然找到办理该案件的检察官,声称这是个误会,自己本来是自愿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但当时价格没有谈拢,便在一气之下报了案。

检察官认为王某成立强奸罪证据确凿,现李某突然改口,这其中必有蹊跷,于是立即展开了调查。

果不其然,王某的儿子为了帮父亲逃脱罪责,便找到李某,给了她1000元钱,让李某去检察院改口,并且承诺事后再向其支付10000元。
在我看来,李某的行为无疑是非常愚蠢的,为了钱财,不顾一切,最终也给自己推向了犯罪的深渊。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毫无疑问,成立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压制妇女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王某趁李某醉酒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侵害了李某的性自主权,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构成强奸罪。

而对于李某来说,其收受了王某儿子的钱财,强行篡改案件事实,并且改口作伪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构成妨害作证罪。王某的儿子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也构成该罪。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分别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以妨害作证罪,判处王某儿子,有期徒刑7个月,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个月。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不得不反思,这个时代到底是怎么了?啥时候一个人的贞操居然能用钱衡量了,就如同本案中的李某一样,在自己受到侵犯后,居然还能泰然自若地接受犯罪人一方的贿赂,并且还跑到检察院去改口作伪证,真的是应了有钱能使鬼推磨这句话。

此外,李某的行为显得极其无知和愚蠢,要知道在我国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就算被害人不想追究责任,那么国家机关也要追究犯罪人相应的刑事责任,因为刑法既要保障人权,又要通过追究犯罪人的责任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对其他人形成威慑,被害人个人的行为无法左右案件的最终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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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步来说,就算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关系真如同李某所说的那样,两人进行的是钱色交易,后因为价格没有商量好,一怒之下告王某强奸。首先两人的行为属于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受到行政处罚。其次,李某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可能会构成诬告陷害罪,照样要受到刑事处罚。

总而言之,无论男女,出门在外,都要提高安全保护意识,防止单独醉酒,或者被人下迷药。万一受到侵害,要在第一时间留存证据并打电话报警,使不法分子能够受到应有的惩罚。此外,本案例还要告诉我们的是,无论何时,千万别心存妄想,稍不留神,自己也会踏入犯罪的深渊!

对于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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