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台湾男子王某2018年9月28日凌晨和友人、友人女友先到台北市林森北路某酒店喝酒,再到KTV续摊,直到清晨6时许结束,他表示喝醉无法自行返家,希望可以在女方租屋处休息。

女方认为王是男友朋友而不疑有他,答应让王一起到套房休息,女方拿备用棉被让王在沙发上休息,自己则和男友睡在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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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同日上午8时许脱去上衣和内裤,绕到女方睡觉的那一侧床边,趴在只穿上衣、下半身赤裸的女方身上,将女方衣服拉下肩膀、露出胸部,开始亲吻胸部,再以生殖器磨蹭女方下体。

女方惊醒尖叫,身旁的男友也被吵醒,王才停手向友人声称「只是玩玩而已」。女方数日后不堪精神压力吞药企图轻生,被送医救治,报警处理。

王否认犯行,供称他当时喝醉了,醒来发现自己全裸趴在女方身上,但他没有要性侵的意思。但法院根据证人说法、卷内证据等,认为女方说法无矛盾,且和王无恩怨,没有构陷入罪的动机。

再者,若王因酒醉无意识想上床睡觉,依常理应就近从友人躺的那侧上床,岂会全裸、不惊扰有人状况下趴在女方身上?

法院认为,王只为满足一己兽欲,利用女方酒后熟睡之际犯案,欠缺尊重性自主权的观念,且犯后矢口否认、饰词狡辩,态度不佳,但考量他已赔偿女方20万元达成和解,一、二审均依乘机性交未遂罪判1年10月徒刑,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