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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大连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完善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范管理机制,保障小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日前,大连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印发《大连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悉,《办法》明确了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选址、建设验收、移交使用、责任处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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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要求,居住人口规模为3000人~6000人(约1000套~2000套住宅)的居住小区,应当规划1所6班型幼儿园;居住人口规模为6000人~9000人(约2000套~3000套住宅)的居住小区,应当规划1所9班型幼儿园;居住人口规模为9000人~12000人(约3000套~4000套住宅)的居住小区,应当规划1所12班型幼儿园。原则上配套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少于6班且不宜超过12班。对居住人口规模超过12000人(4000套以上住宅)的居住小区,宜规划2所相应班型幼儿园。对居住人口规模不足3000人(不足1000套住宅)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要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

《办法》指出,自然资源部门在城镇居住小区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等规划要求;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须知中,规定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作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的产权所有人,竞得人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与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书》,明确约定幼儿园建设和装饰装修标准、移交条件和移交方式等内容。配套幼儿园应独立占地,应设于阳光充足、接近集中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不应与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以及危害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以下为《大连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办法》原文:

大连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编办、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教育局 中共大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连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7月21日

大连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辽宁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完善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范管理机制,保障小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规划与选址

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新城开发、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一)各区市县(先导区)(以下简称“各地区”)、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二)配套幼儿园作为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

(三)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幼儿园建设标准》等规范要求,合理配置。

居住人口规模为3000人~6000人(约1000套~2000套住宅)的居住小区,应当规划1所6班型幼儿园;居住人口规模为6000人~9000人(约2000套~3000套住宅)的居住小区,应当规划1所9班型幼儿园;居住人口规模为9000人~12000人(约3000套~4000套住宅)的居住小区,应当规划1所12班型幼儿园。原则上配套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少于6班且不宜超过12班。对居住人口规模超过12000人(4000套以上住宅)的居住小区,宜规划2所相应班型幼儿园。对居住人口规模不足3000人(不足1000套住宅)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要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

(四)配套幼儿园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建设标准需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规范等政策要求。

自然资源部门在城镇居住小区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等规划要求;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须知中,规定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作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的产权所有人,竞得人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与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书》,明确约定幼儿园建设和装饰装修标准、移交条件和移交方式等内容。

(五)配套幼儿园应独立占地,应设于阳光充足、接近集中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不应与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以及危害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二、建设与验收

(一)建设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责任主体,须依据规划条件和《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书》进行配套幼儿园设计和实施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应参加建设用地收储规划交易工作委员会联席会审查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方案。

(二)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查阅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进度、建设情况等信息。

(三)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

(四)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擅自变更配套幼儿园规划条件、供地文件中规定的幼儿园建设要求;依据相关文件和《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书》,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监督、验收接管等相关工作。

三、移交与使用

(一)幼儿园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应实行“交钥匙”工程。建设单位须在30个工作日内,无偿将配套幼儿园移交给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双方签订配套幼儿园移交协议,并同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

(二)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登记手续。自然资源部门依据配套幼儿园建设单位与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移交协议等材料,进行产权登记。

(三)各地区要切实落实政府主导责任,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并按有关政策保障装修开办资金投入,原则上要将配套幼儿园举办成公办幼儿园。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接收配套幼儿园后的12个月内实现开园招生,优先满足本居住区业主适龄子女就近入园。

(四)公办配套幼儿园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编制部门要做好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园长及骨干教师原则上纳入编制管理,所需编制通过内部调剂或从事业单位改革收回的事业编制中划转等方式予以保障;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编制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等规定对其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五)各地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要认真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财政部门要将幼儿园运行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举办全额拨款的公办幼儿园。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性收入应全部用于幼儿园发展,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或挪用。

(六)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科学管理幼儿园,全面提高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切实为小区居民提供普惠优质的学前教育服务。

四、责任与处罚

(一)各地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职能分工履行相应职责,对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配套幼儿园未按规定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的,责令整改;产生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对有幼儿园建设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同步建设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设单位进行约谈,责令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建设单位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建设单位,由各地区、市政府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惩戒限制措施。各地区应督促建设单位规范执行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三)配套幼儿园系公共设施,属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扩建。配套幼儿园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中未明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2009年7月27日印发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144号)同时废止。

信源:大连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