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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黄某某于1969年10月出生,户口一直在X家村,是农业户口,结婚后,丈夫黄兴华将户口迁入X家村新丰队,也是农业户口。2011年12月31日,白蕉镇人民政府做出行政决定,确认黄某某属于X家村联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应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福利待遇。但X家村存在拖欠生活费和节日慰问金情况,故有本诉。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既然黄某某已被政府部门认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农村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农村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妇女履行了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本案中,黄某某结婚后,没有将户口迁入丈夫户籍所在地,在丈夫户籍地没有享受集体权益分配,且X家村联社未提交证据证明黄某某没有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黄某某的收益分配权不得被剥夺和限制。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黄某某享有X家村联社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同等分配权。X家村联社认为黄某某有工作单位,不应享受社员的分配,黄某某称现在村里多数村民都会外出打工,土地不多,村民不可能只靠村里的每月200元过日子,而且还要购买社保,外出工作已经是村民的常态。一审法院认为,黄某某所称合理,该福利分配款不足以保障成员基本生活的需要,所以黄某某虽有工作,不影响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该福利待遇的分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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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总结外嫁女能否享受村集体福利待遇的基本要件

①原本即拥有村民资格
②外嫁后并未将户籍迁出
③未在配偶一方户籍地享受集体福利待遇

此外对于该类侵害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纠纷中村社一方会常以以下不当理由作为反驳:

1.村集体已通过关于不允许外嫁女享受村集体福利待遇的村规民约;

例如:某案中,**经济合作社提交了《**村的村规历来家长会议口头一致通过》,证明塘佛经济合作社历任村负责人确认的村规民约,出嫁女不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但法院认为:上诉人**经济合作社认为,根据村规民约,出嫁女不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谢军和一家不符合分配村民收益的条件,虽村民会议是法律确定的村民行使村民民主自治权的形式。但村民民主议定的事项与法律相悖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故上诉人**经济合作社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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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嫁女并未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约定的义务,不得享受村集体福利待遇;

以往的村集体由于以劳力生产为主,一般要求村民要对村集体有一定贡献,故要求其在履行相应义务情况下才能享受到福利待遇,但随着经济发展许多村规民约要求的义务在现实已经无法或无须履行,村民的福利待遇逐步演变成资格即享受。假设村社对此进行主张,应当考虑本村社的实际情况,如本村社有相应履行义务的现实要求,应当按照“村规民约是否有规定?是否通知催告履行?是否实际履行?”的逻辑搜集和提供证据,否则相应主张并无法获得支持。

本案中,黄某某结婚后,没有将户口迁入丈夫户籍所在地,在丈夫户籍地没有享受集体权益分配,且X家村联社未提交证据证明黄某某没有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黄某某的收益分配权不得被剥夺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