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一审、二审的判决书在事实认定上,大篇幅地使用了我在派出所报案后、派出所对涉案人的笔录内容,并且我也向二审法院递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立案决定书》,以此来证明涉案人肖增斌与金融公司因为涉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但是令我想不到的是,二审临沂中院法官却仍然坚持认为我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刑事案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我提出的‘先刑事后民事’的申请不予支持,强行作出对我不利的判决。”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吴贯利无奈地告诉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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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二审法院判决书内容显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吴贯利与肖增斌系同学关系,2020年5月初吴贯利让肖增斌帮忙贷款,肖增斌找到融资公司的王开德商谈,由王开德的对象王立云向吴贯利出借款项2,000,000元,该笔借款于2020年5月23日通过王立云临商银行6230072390100295331 账户转账至肖增斌的表弟金榆程民生银行6226227902226400账户,借款交付完成后,该笔借款经王开德融资公司的工作人员张宝龙办理,王立云与吴贯利形成《借款合同》一份,内容载明:甲方(出借人)王立云,乙方(借款人)吴贯利,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22日,借款月利率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到期后,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月支付,甲方将借款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6226227902226400,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户名金榆程。并约定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应当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双方均在《借款合同》中签字捺手印予以确认。

有关本案200万元借款借贷的相关情况,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盛庄派出所于2020年9月27日下午16时05分至16时55分对吴贯利的询问笔录(第三次询问)中载明:问:你说说这笔借款是什么时间产生的?答:是在2020年5月22日的时候签的《借款合同》,下午的时候钱就打到肖增斌表弟金榆程的账户上了。问:你说说借款的经过? 答:2020年5月初的时候我就给肖增斌说想贷点款用,2020年5月21日的时候,肖增斌打电话和微信说:“银行里能贷款了”,我就把房产证还有身份证拍照发微信给肖增斌了。到了下午肖增斌说他银行贷款批款怪慢,要不用融资公司的吧,利息也怪低,我就同意了,然后肖增斌说贷200万元应该没问题,但是这笔借款钱下来他想先拿200万元用两天做点业务,他能挣点钱,还说给我点好处,当时我想肖增斌是银行的副行长,应该能挣点钱,我就同意了,当时我还问他能贷那么多吗,贷下来款再说吧。2020年5月22日的时候,肖增斌打电话给我说金融公司给批了200万元下来,让我去他河东区经开区邮政银行的办公室办手续。当时我自己开车去的。肖增斌和张宝龙在楼下等着的,我们一起去了邮政银行二楼肖增斌的办公室,在办公室里张宝龙拿了《借款合同》给我签了字,我们就下来了,接着张宝龙和肖增斌又去了肖增斌的办公室,说让肖增斌在合同上签了担保人。然后肖增斌带我到楼下邮政银行大厅办卡说是用来收钱的,肖增斌办完卡之后到旁边的一个其他的银行打了一份征信,弄完了之后,肖增斌把我刚办的银行卡卡号发给金融公司了,接着我听金融公司的人和肖增斌打电话说卡号是二类卡不能收这么多钱。肖增斌说他这边行里办事慢,带我去邮政银行聚财路支行改卡的类别,然后他就开车带我去了,去到之后肖增斌让我等下,接着拿着我的身份证银行卡去了聚财路支行一会,出来他就给我说改一类卡没办成。接着肖增斌给金融公司打电话说我的一类卡没办出来,钱打到他表弟金榆程那里,然后他给我说正好这200万元他想用两天做业务,可以直接打到他表弟卡上,他用完了再打给我,我当时还问他不打到我的卡上能不能行,他说能行金融公司那边他熟,我就同意了。问:肖增斌用钱做什么业务的?答:他没说做什么业务,就只说用两天给我两三万元钱的好处。问:你贷这笔钱是要干什么用的?答:我想自己用的。问:你贷的这200万元钱呢?答:当时肖增斌骗我说他做业务用几天,还给我好处费,就给肖增斌用了,过了四五天我问肖增斌钱呢,肖增斌还说还给融资公司了,不用我管了,后来金融公司和肖增斌找我签字,我才知道肖增斌没还钱,当时肖增斌承认钱让他用了,肖增斌说他还钱,《借款合同》变更给他了,让我签字就和我没关系了,我就签了字。问:在2020年5月22日之后你还在什么材料签字了?答:我记得2020年6月份的时候张宝龙和肖增斌开着肖增斌的车到了我水榭华庭小区门口找我签了一份委托收款协议,委托金榆程收款,当时张宝龙说他发现肖增斌没把钱给我,肖增斌用了,所以得补一份委托收款协议,我委托金榆程收款。肖增斌说我签了这钱就给我没关系了,借款人也改成他,这钱他还。我就签字了。问:其他还有吗?答:有,2020年7月份的时候,张宝龙又找我说肖增斌一直没还钱,还得找我签字,张宝龙说我要不签字他就上我家找我父亲,我也害怕我父亲吴彦军知道这个事,也怕张宝龙去找我父亲,于是我就又签了字。签了什么东西我也没看。问:为什么张宝龙还找你签字?答:2020年6月底的时候,肖增斌给我说这钱他还不上了,能不能把他房子抵押给我,让我父亲吴彦军签个字盖个章用公司担保,当时我拒绝了。因为肖增斌还不上钱,也没换借款人,张宝龙就找我签字了。问:2020年7月的时候张宝龙找你签了什么内容?答:我当时真没看,张宝龙指着让我签我就签了。本案借款交付后,实际由肖增斌支配、使用,肖增斌对其系2,000,000元借款的借款人的事实,在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盛庄派出所对其询问笔录中和本案庭审中予以认可。就本案2,000,000元借款,肖增斌、许征、金榆程分别在原告制作的签署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的《保证函》中保证人处签名捺手印予以确认。针对盖有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公章的《保证函》和《股东会会议记录》,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称该公司从未出具过《保证函》和《股东会会议记录》;就涉及的相关问题,2020年10月16日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已经就肖增斌涉嫌诈骗立案侦查;王立云称《保证函》和《股东会会议记录》这些材料原告都不知道,都是张宝龙跑的;在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盛庄派出所于2020年10月9日下午17时50分至18时25分对张宝龙的询问笔录(第二次询问)中载明:问:你说说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的借款担保函和《股东会会议记录》到底是怎么回事?答:因为第一次签字材料不对,第二次我找他们换个人《借款合同》的时候。王开德让我到北京路环球中心14楼厚强律师事务所拿了手续,其中就包含了担保函和《股东会会议记录》。我自己去找的吴贯利,在金五路铁路桥底下,我给吴贯利说:“钱被肖增斌花了,你签了我们就不找你了。”吴贯利随便看了两眼,他就都签上了。签完了我就都给王开德了。问:那章是怎么盖的?答:2020年7月4日的时候,王开德说公司同意追加担保的章没盖,让我去给盖上,因为我小孩要剪头,7月5日的时候我就回费县了,就没去帮王开德这个忙。后来的事我就没参与了;在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盛庄派出所于2020年10月6日下午14时26分至15时55分对王开德的询问笔录(第二次询问)中载明:问:你去法院起诉提供的担保函及《股东会会议记录》是谁提供的?答:因为一开始吴贯利、肖增斌签的第一份合同是金融公司的合同,但是公司已经不干了,所以要换合同,2020年5、6月份的时候,由张宝龙找吴贯利、肖增斌等人补签了第二份合同,用的是个人《借款合同》,当时补签《借款合同》的时候,就有公司的担保函还有《股东会会议记录》,但是吴贯利当时说没拿章,就没盖。又过了几天,我找他们要钱,但是肖增斌、吴贯利就是不还钱了。我就给吴贯利打电话联系盖公章,他说让我给肖增斌联系一起去找他,我又给肖增斌联系说得盖章,2020年7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得了。当天上午肖增斌在兰山法院附近接了我说去盖章,肖增斌开了他的车带我一起去了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厂,到了厂子门口肖增斌说让我在车上等着,肖增斌进去半个小时左石,出来肖增斌说会计不在家没有公章,到了下午16时许我和肖增斌又去了,去到后肖增斌自己去了厂子,过了三十分钟左右肖增斌就自己出来了,也盖完章了,在《股东会会议记录》和一份担保上边盖了章,然后我们就走了。问:你去盖章的这天见吴贯利了吗?答:没有,我一直没进厂子,是肖增斌自己去的。问:去盖章吴贯利知道吗?答:之前我给吴贯利说过盖章的事,吴贯利一直说章不在家,说能用了就让肖增斌联系我盖章。2020年7月份的这天,肖增斌打电话说联系好了,去盖章,然后我就去了兰山法院附近,肖增斌就带我去了厂子。问:这些东西盖章,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厂的其他股东知道吗?答:当时张宝龙和吴贯利沟通的,具体情况我也不太了解。肖增斌也说过厂子就是吴贯利家的。问:为什么后来公司担保盖章这么晚?答:一开始肖增斌、吴贯利说钱就用几天,后来钱要不回来了。公司担保和《股东会会议记录》在补签个人《借款合同》的时候就已经签字了,但是没盖章,我就找了他们说公司担保得盖上章,肖增斌、吴贯利说能给盖章。后来就在公司担保和《股东会会议记录》盖了章;在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盛庄派出所于2020年9月27日下午16时05分至16时55分对吴贯利的询问笔录(第三次询问)中载明:问:当时你给盖公司的章了吗?答:没有。就7月6日肖增斌说到我公司给职工办理信用卡,我听会计说肖增斌盖章了,其他肖增斌没去过公司;在本案庭审中,肖增斌称《保证函》和《股东会会议记录》其从未见过,《保证函》上面的公司公章怎么加盖的其不知情,肖增斌称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从未参与本案借款也从未出具任何手续。本案借款的偿还情况为:肖增斌于2020年5月22日偿还了24,000元、5月28日偿还了30,000元、6月4日偿还了30,000元、8月28日偿还了100,000元,共计偿还了184,000元......。

二审法院经审查:对王立云、吴贯利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关于关于上诉人吴贯利主张本案一审过程中存在程序性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并未存在严重程序问题,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其主张本案涉嫌犯罪已依法立案,并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的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贯利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该刑事案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该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立云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吴贯利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149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一)、吴贯利、肖增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王立云借款1 816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1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吴贯利、肖增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王立云支付诉讼保全责任险保费3 450元;(三)、许征、金榆程对吴贯利、肖增斌应承担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许征、金榆程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吴贯利、肖增斌追偿;

二、撤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1496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中吴贯利不能清偿部分向王立云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四、许征、金榆程、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吴贯利、肖增斌享有追偿权;

五、驳回王立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 5000元,共计 27 800元,由王立云负担2502元,被告吴贯利、肖增斌、许征、金榆程、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52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王立云负担5700元,吴贯利、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7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吴贯利认为:通过上述二审判决书不难看出,一审判决书中在事实认定上,较大篇幅地引用了涉案当事人在派出所的笔录,且公安机关也为此出具了《立案决定书》,二审法院却坚持认为刑事案件与本案无关联性,实在说不过去。

为了证明刑事案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吴贯利还提供了一份2020年12月17日罗庄区公安分局盛庄派出所的《呈请拘留报告书》影印件。报告书内容为:现呈请对犯罪嫌疑人肖增斌刑事拘留,理由如下:2020年5月22日,犯罪嫌疑人肖增斌以临沂经济开发区邮政储蓄银行副行长的身份能办理贷款为由,骗其朋友吴贯利(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其在金融公司借款200万元拒不归还。后和金融公司伪造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担保函等手续,起诉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法院判决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债务偿还,并被法院查封公司银行账户,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肖增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为查清肖增斌的犯罪事实,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嫌疑人肖增斌进行刑事拘留。妥否,请批示。

根据罗庄区公安分局盛庄派出所的《呈请拘留报告书》影印件以及二审法院判决书、《立案决定书》等证据,吴贯利认为,其向二审临沂中院提出刑事案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因此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申请终止审理的诉求合理合法,且证据充分。

因为对临沂中院的二审判决不服,吴贯利已经准备提请再审,案件的进展,媒体也将持续关注。观点网 http://gd.jinrw.cn/zixun/4/49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