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资产管理的典型模式之一,体现了一种基于信任的资产管理专业分工关系,我国《信托法》将信托区分为三类: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截至目前,营业信托是我国最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信托品种,也是我们开展信托实务研究的重点。顾名思义,营业信托应是受托机构将之视为营业的一部分的活动,换言之,是受托机构将接受委托人的财产并进行管理作为其经营活动的一种信托。据此,自《信托法》在中国落地生根以来,营业信托获得了蓬勃发展。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相继开展营业信托活动,信托机制和原理还被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开发和交易结构设计中广泛使用,营业信托管理的财产规模逐年扩大。关于营业信托的立法情况和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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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行法律和政策赋予信托公司开展各类信托业务的特许资格,加之信托公司是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监管之下的信托业务,因此我国的营业信托目前主要是“金融信托”,即信托业务是金融业务的一种。在实践中,信托公司不仅以“全牌照”方式开展营业信托,而且也是依法合规开展公益信托和民事信托的典型代表。

在信托的基本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有三方,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他们分别是资产的提供者、资产的管理者和利益的享有者。在金融信托实践中,信托公司开展的信托业务(尤其是集合资金信托)大多是委托人与受益人同一的情况,也就是说,委托人与受益人分别为不同主体的“他益信托”模式在实践中并不多见。而受托人在法规政策层面是有严格限制和市场准入要求的,信托公司是目前国内最典型的受托人,在信托实践方面占有非常重要的市场地位,其他依法开展信托业务的机构往往被限制在特定市场(例如证券市场)或特定领域(例如企业年金基金领域)。在资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把匹配的资产主要投资于实体项目或交易市场,例如房地产项目、证券市场、基础设施项目、债券或期货市场、矿产能源项目、私募股权基金等,从而实现资产价值变现或者获得相应收益回报。

历史悠久的资产管理,直到今天仍然是金融业中变化最为剧烈的一个行业,不同的国家在资产管理的法律依据、资产构成、业务定位、经营范围、运行结构、机构设置等方面差异巨大。其运作模式仍然可以依据“谁会委托”(委托人)、“委托什么样的资产”(资产)、“用这些资产做什么”(目的)、“请谁来管理”(受托人)、“资产向哪去及如何去”(运用)五条标准来理解,财富管理是今后金融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种业态,它的主要工具是投资基金,它的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财富管理可以分成两大类:第一类是财富管理的咨询,即帮助客户制定各种各样的理财规划;第二类是财富的直接管理。而财富的直接管理又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实物资产的管理,其二是货币资金的管理。实物资产的管理可以包括实物资产的经营管理、收购、兼并、重组,还有财产权的传承、财产权的代表、财产收益权的处置等等;货币资金的管理最主要的是资金信托,投资基金应该是资金信托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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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也在不断调整自身的商业模式,优化业务体系的各个环节。按照上述的“资产管理要素结构图”对信托进行分析,在不同人、不同信托公司、不同时点的角度往往会得出迥然相异的结论。但是,如果站在一个中立的、较宏观的立场,从资产管理的视角看信托,我们可以发现信托在上述五条标准中各有优劣势:

信托在持续发展创新中不断满足融资方和投资者的需求,一方面扩大了信托的认知度和影响力,另一方面,也为经济发展和财富积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