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日刘大明入职石家庄某贸易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9日18时左右,刘大明骑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被洪水冲走。

气象局的气象证明载明:“2016年7月18-20日我县普降暴雨,局部大到特大暴雨。小作镇小作村累积雨量达380.9毫米”。

2016年8月15日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7年2月13日法院宣告刘大明死亡。法院查明:“……2016年7月19日18时许,刘大明在下班途中,遇到特大洪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漫水桥被水冲走,政府和家人三个多月四处寻找打捞,没有任何结果……”。

2017年4月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人社局认为,刘大明是下班途中被洪水冲走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刘大明妻子王小芳不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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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审判决

依据河北高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第六部分第1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以外的伤害,如受到歹徒袭击、遭遇自然灾害、制止他人犯罪等,只要不是由于劳动者的故意造成的,应按工伤对待。

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 二审判决:

刘大明系下班回家途中被洪水冲走死亡,不属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王小芳的诉讼请求。

王小芳不服,申请再审。

  • 高院再审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另查,我院并未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

  • 律师点评:

上海湾谷律师事务所王鑫认为,一审法院闹了个笑话,居然引用了一个不存在的法律文件。法院,原告,被告律师都没有发现,二审法院也没有发现,结果到了高院才发现大家都错了。哈哈。

本文案例来自真实案例改编,案号:(2020)冀行再15号(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