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个多世纪前,有个美国老电影,叫做《十二怒汉》(12AngryMen),讲的是一名长期遭遇父亲虐待的18岁贫民窟青年,被控午夜弑父。

对于这起案件,12个行业各异、素不相识的普通美国人,被法庭挑选为陪审员。于是,在一年中最热的一天里,12个男人围坐桌边一起讨论,并最终决定了这个青年的生死。

电影截图——这部电影可算是个小成本,大部分时间就是12个中老年男性围着桌子吵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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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的时候,只有男主坚持被告无罪,其他人都非常不耐烦,想早点结束案件赶紧去忙自己的事儿。

然而,美国绝大多数州规定,刑事案件的判决必须由12名陪审员一致通过才能生效。因此,在男主的执着努力下,其余的11个人都逐渐被证据和推理折服,最终集体主持了正义。

总的来说,这部电影宣扬的还是“正能量”,体现出了陪审团制度的核心价值观:“我们来到这里,不是为了斗争,而是肩负着责任,决定一个素昧平生的人是无辜的还是有罪。”

通过这个电影,咱们能看出不少当年美国特色的社会现象。

比如,陪审团的组成者们都是白人男性,虽然涵盖了不同的职业和经济条件,但没有女性和有色人,或者LGBT(女同性恋Lesbians、男同性恋者Gays、双性恋者Bisexuals与跨性别者Transgender的统称),这要按照当今的西方主流价值观衡量的话,属于典型的“政治不正确”!

还有美国的司法审判流程——法庭上,由普通老百姓组成陪审团,就案件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一旦被告被判有罪,具体的量刑再由法官做出。

要讲清楚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还得先区分一下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英美法系)这两大派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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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法官既要帮助双方当事人理清争议的焦点,积极指导取证活动,还要在法庭上主动询问双方。即,由法官控制辩论的争议焦点,推动诉讼进程。

而以英美为代表的海洋法系中,审判属于“对抗制”,特别强调双方律师的捉对厮杀、各种唇枪舌剑的临场发挥;法官则负责暗中观察,用作双方争论的“仲裁人”,多数情形下,是不会直接参与争论的。

穿成这样的,都是海洋法系的律师

以英美为代表的海洋法系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王国。

此时的英格兰政府每年会派遣大法官到各地出巡,处理民间纠纷。

实践中,他们经常遇到各种“奇葩”案件,有很多问题根本没有成文法案可供凭借,因而判案只能主要依据当时风俗习惯,再加上基督教道德评价标准草草了结。这样的操作,往往过于主观和随意,更缺乏有效的公众监督和制约,非常容易滋生腐败。

到了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代,为了体现当年流行的“民主”理念,司法机构开始挑选出一些拥有一定财产、道德品格良好的男性市民阶层组成陪审团,根据控辩双方的表现和各种人证物证,以投票的形式来决定审判结果。

比如,英剧《加罗律师》,就反映了18世纪末,英国民事法庭早期阶段,控辩双方的法庭辩论和陪审团的相关活动。

《加罗律师》剧照

当年,对于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还是挺讲究的。18世纪英格兰的出庭律师必须毕业于四大法律学院之一:林肯、格雷、内殿、中殿。

《加罗律师》中,男主加罗首次出庭与silvester(控方律师)握手时,silvester就说自己是 Middle temper 即中殿;加罗则毕业于 Lincoln`s Inn即林肯学院。

加罗 Garrow的对手silvester虽然没少给男主下绊子,但关键时刻,还是保持着自己的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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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就算那些陪审团成员来自于市民阶层,并不太精通法律,但因为控辩双方的专业性较高,在一定程度上,仍可以较为靠谱的保障“司法公正”。

即便如此,这种海洋法系的操作,还是总让人感觉怪怪的。比如,我们在看英剧或者美剧的时候,凡是涉及到律政题材,律师们往往像是一个个精心排练好后,用力过猛的演员,陪审团成了真正的主角,反倒是法官的地位似乎较为被动,有罪或者无罪都得依从陪审团的投票结果。

《加罗律师》剧照,前两排假发男就是陪审团。最后几排男女混坐的,是控辩双方家属、看热闹的吃瓜群众和媒体

上述热闹的场面充分体现了海洋法系的典型特征——重视判例,但轻逻辑轻理性——法官之职责仅为法律责任,陪审团的职责则为事实责任。即,陪审团的作用是通过控辩双方的律师举证,来判断被告席上的人是不是有罪(guilty or not guilty);而法官除了全程引导陪审团证据的适用情况(证据有效或者无效),主要就是依据法律,按照陪审员给出的有罪判断,给犯人的guilty作出量刑。

整个近代,随着大英帝国的海外扩张,陪审团制度也被带到了各个英属海外殖民地。

于是,北美洲也成了“海洋法系”和陪审团制度的忠实继承和发扬者。

在近现代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几乎跟英国差不多,也由陪审团认定“事实问题”(罪名是否成立)、法官裁定法律问题(具体量刑),两者的分工和职泾渭分明。

他们认为,各类复杂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程序,其本质的价值判断,是必须和社会普遍价值观保持一致的;而来自“民间”的陪审团的“裁决”就是实现“正义”的一项必须程序。

正在讨论案件的陪审团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普通案件,陪审员通常是被允许回家的。但如果参与的属于大案要案,就必须接受隔离,以保证他们在判断时不会受到媒体的选择性报道和不合法证据的影响。

自陪审员宣誓就任之后,他们被允许知道的,只限于法官判定可以让他们听到和看到的东西。陪审员不可以看报纸和电视新闻。所以,那些庭外发生的事情,比如辩护律师举行的记者招待会,被害者家属的声明等等,他们都需要回避。

总之,一切都为了使他们不受到各界的情绪影响,以维持公正的判决。

可以说,为保障司法公正,在做出决定之前,陪审员的自由度非常受限,并不是个非常爽的体验。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一直被视为基本民主价值观的具体表达,而对于个人来说,做陪审团既属于公民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

更何况,一旦被选成了陪审团,政府也是要给你相应报酬的,大约一小时40美金(麦当劳兼职一小时工资在5-15元左右),审判时间超过10天的,每小时50刀,另外还有交通补贴,管饭或者给饭补,需要过夜的包食宿等等。

而且,这还能算做你本人的社会服务经历。

所以,一般美国老百姓对陪审团的任务,并不会特别抵触。

不过,在相当长的历史中,陪审员一直多由白人男性有产者担任。比如文章开头说的电影《十二怒汉》,讨论案件的陪审员们,就是清一色的中老年白人男性。放到那个年代,还是很写实的。

1950年代,英国庭审现场:律师在给陪审团展示证据——同期的英国法庭,陪审团也是一群刻板的“老白男”

最早出现女性陪审团的,是1898年的美国犹他州法庭,此时,美国妇女连选举权都还没有。

直到20世纪40年代,美国大多数州才开始出现女陪审员,但也多限于妇女儿童和家庭纠纷相关的案件。

而对于有色人种,在南方的种族隔离州,基本是各审各的,号称“隔离但平等”;但如果涉及黑白两方的,陪审团成员通常会是白人,或者以白人为主。

很显然,这种情形下,即便请到了“大神”级别的律师,有色人种的那一方也将很难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甚至难逃含冤赴死的命运。典型的,可以看看老电影《杀死一只知更鸟》。

电影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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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受民权运动影响,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陪审团遴选和服务法案,有色人种和女性才被定为了陪审团必须考虑的群体,要按比例出现在陪审员名单中。

甚至发展到现在,白人、黑人、亚裔和拉丁裔都得照顾到,如果当事人带有跨性别和性取向方面的特殊性,陪审团里也必须要有相应的体现。否则就会被扣上“政治不正确”的帽子。

当然,对于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和价值,至今仍然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

尤其在咱们看来,那边坐着一堆肤色各异,文化程度不同的大叔大婶们,好像也没见过什么世面,更不怎么懂法,如何能做出客观、公正的评判,来决断一个人的命运或者事件的性质呢?

一个勉强算是“政治正确”的陪审团

其实,陪审团成员的选择,也属于一个非常严谨的过程,咱们就拿1994年的辛普森杀妻案举例。

当时,光选陪审团,就花了四个多月。首先,像律师、医生、议员,这些精英阶层职业背景的人,可能会对某些特殊人群产生偏见。

所以,一般情形下,上述从业人员在美国不会被选入陪审团。

根据具体案件,所有候选的陪审团的人要填一张长长的大表,这个表里面的问题就是用于判断你有没有产生偏见的“可能性”。

比如,辛普森杀妻案的候选陪审员中,有一位女士曾经被老公家暴过,结果就被排除掉了。因为你很可能看了辛普森打他老婆的证据,不由自主的产生偏见。

辛普森素来喜欢和白人权贵交往,是个“外黑内白”的有色人种,注意他身边这位白人老汉和他的女儿

还有,比如说有人曾经喜欢追星,找明星签过名,不管他/她追的是不是辛普森,你有此方面的心理基础啊,没准儿你到法庭上看到大明星,一激动的,也不太可能保证公正,对吧?所以,这种人也得排除掉。

法庭筛选后,控辩双方还要再选一轮。双方剔除陪审团团员也不需要什么理由,比如,觉得看你这人长相,可能会产生种族情绪~单纯看着不顺眼,就可以排除掉。

最后筛选出来的,均为控辩双方都认可的人。

当年辛普森案留下24人,其中12人是正式陪审团团员,剩下12人则作为候补陪审团团员。

即便如此,在辛普森案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又陆续踢掉了数名陪审员,然后由候补的来及时补上。结果四五个月下来,12名候补陪审员用了10个。

电影《美国犯罪故事》中,还原了普森案的陪审团集中开会的场面

最终,靠着被称为“现代福尔摩斯”的李昌钰当庭出示的“关键物证”,总算是把案子了结了。否则,再折腾下去,一旦候补的也不够用了,整个都得白忙,一切还要按照程序再重新来一遍。

悲催的是,对于“辛普森杀妻案”这种惊天动地的大案,相关陪审团成员一直被隔离了九个月之久,直到宣判结束才恢复了正常生活~这陪审员做的,真是好不辛苦。

尴尬的是,虽然经历了这么个看似严谨、流程规范的漫长审理过程,至今,辛普森案仍然疑点重重。

辛普森向法庭展示戴上证物手套,手套显得过小——但也有后人分析,这是因为手套浸了血后,缩水所致

然而,在当年被隔离的陪审团成员眼中,看着李昌钰淡定地把各个证据逐一破除,表明指控不成立,听着控方每天5万美金请来的“梦之队”律师团的出神入化的忽悠,他们还是不由自主的得出了辛普森“无罪”的结论。

自此,辛普森案又成了反对者指责陪审团制度耗费巨额纳税人金钱和效率低下的一大例证。

更有,据美国司法部自己的统计数据,整个2015年,全美共有157人被免罪或平反。而这些被释放的无辜者们,平均遭受了14年的铁窗生涯,有些人甚至坐了30多年冤狱才最终昭雪。

显然,这些“有罪”的判决,就是把“司法权利”交予普通人的结果;

而受害者们,很多都是没有经济条件聘请靠谱律师的弱势群体。

总之,陪审团制度之所以在英美法系中能够长期维系并不断发展完善,还算比较符合他们的国情和文化背景的,在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和独立,促进司法民主和提高公民素质等方面,确实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

但要注意的是,陪审团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是,一国的社会资源相对丰富,有能力提供完善的司法服务,公民普遍素质不低,并具有基本的理性及常规生活经验——这样的话,来自民间的陪审员们才能不受干扰,对案件中的事实问题有能力做出足够客观的判断。比如,像开头讲的电影《十二怒汉》中那样,认真理性的进行分析思考;否则,就等于在浪费纳税人的血汗钱。

可惜的是,影视艺术往往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电影仅仅是电影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