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朝阳首府店销售不合格产品案》,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保定惠友万家福超市销售不合格产品

已构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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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没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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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电热锅(型号ZN-40)3个;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9.72元,罚款人民币500.28元,合计罚没人民币600元,上缴国库。

以上文章来源于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