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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瑞

陕西一姓高的男子12年中先后雇凶伤害其前女友王某,包括指使凶手向其撒白灰并抢劫王某姐姐的财物、泼硫酸、扎“艾滋病毒针”,多年连续不断的骚扰与伤害,给王某身体和心灵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经鉴定,王某全身50%以上瘢痕,重伤二级,伤残六级。在12年中,王某被伤害之后多次在当地派出所报警,但是无奈案件一直没有进展。直到2018年,王某趁着扫黑除恶的风暴,取证反击。

2021年6月18日,当地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高某3次指使他人采取暴力手段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指使俩疑犯袭击王某的时候抢劫王某姐姐的挎包)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3年。其他共犯也被判处12年至一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那么,我国《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罪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二、故意伤害罪的罪数区分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罪数区分,应当按照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予以解决。所要注意的是,当伤害行为属于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时,不得认定为数罪,而应认定为其他重罪。

在本案中,高某雇凶向王某撒石灰并抢劫其姐姐挎包的的行为,抢劫行为只是为了迷惑公安机关破案。所以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如果是为了抢劫他人财物而伤害他人的,后者不管是否取得财物,均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也不得认定为数罪。

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认定为连续犯以一罪论处,还是认定为同种数罪,在认定为同种数罪的情况下是否并罚,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否属于连续犯,取决于连续犯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如果仅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种法益,那么,多名被害人的健康都属于同种法益,连续伤害多人的也可以成立连续犯。如果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那么,多名被害人的健康便不属于同一法益。

将连续伤害多人的行为认定为同种数罪,面临着应否并罚的问题。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但是,在以一罪论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时,应当实行并罚。故意伤害罪虽然有3个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将同种数罪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如果按一罪论处,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

在本案中,高某多次伤害王某并造成后者重伤的行为,不可能按照“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实行数罪并罚,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三、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爱情理应是纯净向上的感情,不可因畸形的爱情观毁了人生。俗话说,做人三观要正,当然包括正确、理性的爱情观。恋爱和处理社会关系是人成长的一部分,人生之路可以迂回,但不可走偏走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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