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发生事故可按履职处理

美团骑手通过网络注册签约,再由当地配送合作商统一组织调配,他们一旦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劳动关系该如何确认?7月27日,随着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送达,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定骑手王某与当地承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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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系美团外卖海安地区的加盟商,承包海安地区的外卖配送业务。2017年10月,王某在美团骑手APP上签署《美团骑手APP软件使用协议》,完成注册后成为一名全职专送骑手,被甲公司安排在海安紫石站夜班班次从事配送服务,并由公司缴纳雇主责任保险。

2020年6月14日凌晨,王某在送餐过程中摔倒受伤。甲公司认为双方并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拒绝为王某申报工伤。王某于2020年12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甲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据了解,骑手在美团骑手APP上完成账号注册后,需与当地合作商约定全职、兼职、服务班次等事项。甲公司每月通过美团骑手平台查询骑手接送订单数量确定配送费用,并根据配送时间、服务态度等因素进行考核后,通过第三方机构向骑手支付配送费用。

庭审中,甲公司辩称自己虽然是美团总部的合作商,负责组织骑手,但骑手们并非公司直接招聘,《美团骑手APP软件使用协议》系骑手使用美团APP时签署,甲公司不清楚具体内容,双方并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作为美团紫石站区域的加盟商,其享有与美团约定的特定区域的排他经营权。甲公司加盟后,招聘骑手并对骑手进行管理,以期通过骑手完成订单配送以获利,骑手的劳动归属于甲公司。美团按照与甲公司的协议,为在上述区域从事餐饮配送业务的骑手提供服务平台,骑手注册后成为该区域的骑手,专司餐饮配送。美团的上述提供便利的行为,系为了甲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提供便利,其直接的获益者为甲公司。由于网络技术日益发展,甲公司通过APP对骑手的劳动进行考核,并通过第三方机构向骑手发放报酬,并不从本质上改变骑手依附于甲公司的性质。甲公司否认骑手王某与其公司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与客观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蓬勃发展的共享经济新业态给大家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社会治理、立法等带来新的挑战。外卖骑手作为现代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员,如何更好保障他们的权益值得社会考虑。但无论在社会法律层面如何保障骑手的权益,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永远都是第一位。(沈星杏 孙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