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法副院长杨万明答记者问时说,考虑到侵害人脸信息可能并无具体财产损失,但被侵权人为维权支付的相关费用却较大,《规定》明确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用可作为财产损失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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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万明提到,《规定》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不对等、专业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课以信息处理者更多的举证责任。由于实践中受害者分散、个人维权成本高、举证能力有限等因素,个人提起诉讼维权的情况相对较少,《规定》对涉人脸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予以明确规定。

据介绍,《规定》还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如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等等。

此外,为了避免对信息处理者课以过重责任,妥善处理好惩戒侵权和鼓励数字科技发展之间的关系,《规定》明确,该司法解释不溯及既往的基本规则,即:对于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定施行前的,不适用本规定。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陈怡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