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知道自己的银行卡会被犯罪分子利用,还将银行卡“卖”给别人使用。7月26日,山西晚报记者从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获悉,易某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为牟利将银行卡“卖”了

2021年1月25日,太谷区某村干部王某报案称其被自称是“孟某”的人骗走了20万元。孟某是该村所在乡镇的乡镇干部。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通过汇款银行账户信息,很快将在湖南省衡阳市的犯罪嫌疑人易某某抓获。根据受害人报案线索和易某某供述,最终查实易某某多次帮助犯罪团伙“洗钱”的犯罪事实。

原来,今年1月12日,被告人易某某通过“肖”姓男子 ,得 知“卖”银行卡可以赚钱。这个赚钱方式轻松简单,虽然明知银行卡可能会被用作非法用途,易某某仍将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快递邮寄给云南“龙先生”供其“使用”。该张银行卡,为犯罪团伙实施网络诈骗收取赃款达538000元。

1月18日,被告人易某某还是通过“肖”姓男子介绍,得知前往云南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别人“洗钱”可以赚钱。易某某携带自己另两张不同银行办理的银行卡,乘坐飞机前往云南。到达之后,在明知对方为诈骗团伙的情况下,仍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诈骗团伙进行“洗钱”,金额达576000元。

近日,太谷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易某某帮助犯罪团伙“洗钱”金额共计111万元,个人获利248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易某某认罪认罚,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法院以被告人易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卖”银行卡可能涉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此可见,如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仍为他人提供诸如域名解析、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提供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帮助,达到情节严重的,均可构成本罪。

从易某某这一案例中可以看出,该网络诈骗团伙针对不同省份的村级干部,通过微信加好友的方式,冒充上级领导干部。利用在职务上形成的便利,编织其向亲属、朋友、领导转账不方便的谎言,对受害人实施精准诈骗。整个诈骗过程精心设计,受害人在其引导和控制下自愿向其交付财物。在诈骗完成后,通过易某某等下游成员分流、转移赃款并取现。各环节、各流程之间彼此不熟悉,却又能密切分工,相互配合,这也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此类犯罪的抵抗能力,增加了公安机关对此类犯罪的打击难度。

山西晚报记者 郭卫艳 实习生 王思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