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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状告工行沈河支行,获赔133万。

撰文 |岂料

出品 | 支付百科

天眼查显示,7月16日,工行沈河支行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工行沈河支行还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为此,有记者向工行沈河支行求证,得到答复确有其事并表示支行已于7月19日按照司法程序履行了生效判决,相关资金已完成划转。

01

消失的190万

2013年,当时年近69岁的于某在工行沈河支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时任该行理财经理的齐刚向其推介并引导购买北京德洋宏隆投资管理中心理财业务和产品,2014年于某通过网上银行预约汇款方式向北京德洋宏隆投资管理中心转款人民币180万元,汇款当日于某又通过网点柜面交易方式存款人民币10万元,随后又通过网上银行跨行汇款方式向北京德洋宏隆投资管理中心转款10万元,合计转款共190万元。

2017年北京博创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成等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于某被确定为王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犯罪案件的被害人之一,于某共损失190万。

后于某一纸诉状将工行沈河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工行支付损失的190万和利息。

二审审理后法院根据双方过错认为,应认定于某自行承担资金损失人民币190万元的30%即57万元,工行市府大路支行应承担资金损失人民币190万元的70%即133万元的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工行市府大路支行作为办理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未对员工尤其是担任一定职务的员工进行必要的监督,导致齐刚并未遵守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办理理财业务,尤其是对年纪较大的客户,未尽到充分的如实告知和风险提示义务,故工行市府大路支行对损失应当承当主要责任。

此案二审于2021年3月就已审理完毕,但工行沈河支行却迟迟不履行相应判决结果,因此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工行还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

02

高投诉下的工行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工行因为代销理财产品惹上官司了。今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中,62岁的王某通过工行龙潭支行的推荐申请并购买100万名为“海通海蓝宝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最终共亏损约18万,王某起诉工行获赔7万元。

法院认为,工行龙潭支行未充分告知王某相关理财风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赔偿王某7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7月12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公布的2021年第12号通报《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银行业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中,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投诉量的中位数为3952.5件,工商银行位列第一,是国有大型银行被投诉最多的银行,并且在这些投诉中,关于理财产品的投诉占有很大比例。

目前大部分银行“售卖”的理财产品一般分为“银行自营理财”和代销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上述两个案件都是工行支行向客户推荐代销的理财产品。

银行之所以热衷于代销这些理财产品,是因为成交的每一笔银行都能拿到不错的中间手续费。并且在相关合同签约时,银行都会注明代销产品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以此来规避法律风险。

而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分为统一代销和某个银行网点推销,统一代销是可以在银行官网上查到,风险相对较低,某个银行的网点推销,则很有可能是银行的员工私下代理,风险很不稳定,客户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

但就目前判例来看,银行在代销理财产品时,如果没有主动评估客户的投资类型以及充分告知投资风险,就算合同上标明相关免责条款,也要承担相应责任。银行在通过代销理财产品获得巨大收益时,却妄图通过合同把相关风险转嫁给客户,在法律上不被认可。

在工行营业额持续增长的同时,业务水平上却还须待提高,工行要主动向客户告知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收益,尽到银行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