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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一55岁男子,为帮侄媳妇“报仇”,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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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山西省阳城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4月19日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5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9年10月22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决定不予处罚。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2月10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天,被告人于某某在阳城县**镇**村帮侄儿媳妇李某某干活时,得知李某某与邻居许某某有矛盾,就想找机会报复许某某。

2020年12月25日晚,于某某在家中又想起此事,预谋用烧毁许某某小轿车的方法实施报复。12月26日凌晨,该驾驶本人红色三轮摩托车前往**村,行至泽城村时,因怕走大路碰见熟人和被天网监控拍到,将车停于路边,从田间小路步行至许某某院外,找来玉米棒子和枯叶,放置于许某某晋E****2宝骏牌轿车发动机舱底部,用打火机点燃后逃离现场。

当日4时许,许飞妮发现车辆被烧后报警,阳城县消防救援大队赶赴现场将火扑灭。经鉴定,被烧毁车辆价格为14600元。

2021年1月6日,于某某到阳城县公安局固隆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陈述;

4.被告人于某某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

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于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曾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某某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福元

检察官助理: 李丹丹

2021年4月8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