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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公布《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提到,未按要求加强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情形理应进行问责。

据《办法》,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督导检查工作中未达到合格(通过)标准。

2.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未按要求加强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

3.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处置失当,群众反映强烈。

4.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卫生防疫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不力,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

5.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

6.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

7.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对被督导单位的问责方式为: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以及资源调整。要求对被督导问责单位在表彰奖励、政策支持、财政拨款、招生计划、学科专业设置等方面,依照职权进行限制或调减。上述问责方式,可以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该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作者:吴金娇

编辑:张鹏

责任编辑:樊丽萍

图片:教育部官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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