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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3日,中国检察网发布,淄博一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淄博4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逮捕。这两对夫妻在生产加工厂被抓...

淄博这两对夫妻被逮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淄博两对小夫妻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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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熊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加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案发前暂住**镇**村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镇**村。2013年12月03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加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案发前暂住**镇**村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镇**村。2013年12月03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加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案发前暂住**镇**村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镇**村。2013年12月03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乙,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加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案发前暂住**镇**村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镇**村。2013年12月03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已被侦查终结,4人被起诉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李某某、吴某某、熊某乙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补充证据材料,于2014年3月18日、6月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4年4月17日、7月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检察长批准,分别于2014年5月16日、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违规使用“生长素”等并多次对外销售

2011年5月份,被告人熊某甲、李某某夫妻两人同被告人吴某某、熊某乙夫妻两人租赁周村区**镇**村一处厂房用于**生产,生产不久后两家即分开经营。两家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违规使用“生长素”等添加剂,多次生产**并对外销售。

使用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成分

经鉴定,被告人熊某甲、李某某、吴某某、熊某乙生产加工的**、使用的添加剂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有毒有害成份。2013年12月3日,四名被告人在其生产**加工**地点被抓获归案。

书证,证人证言俱全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熊某甲、李某某、吴某某、熊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

犯罪事实清楚,应当追求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李某某、吴某某、熊某乙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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