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已被注销,现公告其作废。

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07月26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望广泛转发,给我们提供宝贵意见和建议!

如您还有什么业务问题需咨询,请拨打车管咨询电话:0546-8737861、0546-7272035,或者登录我们的微博微信留言。

来源:东营车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