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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此次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在现场,有记者提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如何方便当事人提起监督申请并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说,<规则>明确“同级受理”原则,即不论是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审判违法监督案件,还是执行监督案件,均由审理、裁判或者执行该案件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这样规定有利于指引人民群众快速准确地确定受理检察院,及时行使申请监督权利。

同时,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所需提交的材料进行明确规定,便于当事人提前准备,同时规定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备,检察机关要一次性明确告知当事人应补齐的材料,尽可能地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此外,保障其他当事人对案件的知情、答辩以及申请监督的权利。

<规则>明确检察机关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在受理监督申请案件时应当同时向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其他当事人既可以依法行使答辩权利,也可以在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前申请监督,提出独立的申请监督请求,检察机关对其申请监督请求一并审查。

针对下级检察院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情形,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救济的途径,即检察机关不依法受理当事人监督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监督,上一级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指令下一级检察院受理,必要时上一级检察院也可直接受理。

针对当事人就生效裁判、调解书申请监督后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情况,新增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同时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查的具体情形、期限以及检察机关办理复查案件的具体流程,进一步畅通当事人申请权利救济渠道。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熊颖琪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