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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早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对石家庄市行政区划内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处非办具体负责受理本辖区内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举报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等。市处非办对各县(市、区)举报奖励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将举报奖励工作列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年度考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人应积极配合举报受理单位查处案件,提供的举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能够证明非法集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与联系方式;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认定,对案件的查处具有实际作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三)举报线索已经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四)参与非法集资案件并涉嫌犯罪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五)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立功;

(六)举报的线索仅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等范围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

(七)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的;

(八)举报人的身份信息无法查证;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事实由两人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实质性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四)对于跨地区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并对案件查处有实质性帮助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五)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九条 各县(市、区)处非办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及时会同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对举报材料进行性质认定;认为应由行政机关处置的,移送本地处非牵头部门处置,并由本地处非牵头部门及时向本地处非办提供已完成行政处罚的书面材料;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公安机关及时向本地处非办提供已开展立案侦查的书面材料;对不符合行政处置或公安立案条件的,由本地处非牵头部门或公安机关及时向本地处非办提供书面情况说明,本地处非办接受不符合行政处置或公安立案条件的书面情况说明后,应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各县(市、区)处非办可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和奖励。采取集中处理方式的频次不能低于每季度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认定和奖励。

第十一条 经认定属实的,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本地处非牵头部门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后,对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侦查的,由本地处非办综合考虑线索的价值、涉案金额等因素给予举报人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侦查后,按以下标准实施奖励。

涉案金额在1千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3千元奖励;

涉案金额在1千万元以上、5千万以下的,给予举报人4千元奖励;

涉案金额在5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5千元奖励;

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

涉案金额在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3万元奖励;

涉案金额在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4万元奖励;

涉案金额在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涉案金额在100亿元以上,给予举报人10万元奖励。

(三)在案件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对应的奖励后,若案件司法判决生效后确定的涉案金额较立案侦查阶段确定的涉案金额上升奖励标准的,对照相应金额增加举报人奖励。对于被处以行政处罚后,案件又转入刑事程序的,对照上述被刑事立案侦查线索的规定执行,但在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相应扣减。

(四)各种持牌类金融机构及相关协会在监测资金异动过程中报送非法集资线索、对案件处置起到积极作用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及相关协会推荐个人或集体作为受奖人,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五)每起案件的各项举报奖励金额之和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对在全国或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金额由市处非办会同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处非办应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自接到领取通知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委托他人领取的,由受托人持书面委托授权材料、委托人受托人双方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处非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要通过持续开展宣传教育,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六条 对行政处理的线索,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快完成调查和认定工作,将线索认定情况及时报送本地处非办,防止久拖不决及线索无人核查。对本行业、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情况,要做好定期分析汇总。

对刑事立案的线索,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要依法加快对举报线索(案件)的侦办、起诉、审判进度,将线索认定情况、奖励调整意见等及时反馈本地处非办,防止久拖不决及线索无人核查。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各县(市、区)处非办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八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由各县(市、区)处非办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将有关情况记入举报人个人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处非领导小组应根据本办法进一步健全本地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有序推进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处非办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处非办报送上季度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处非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

来源:石家庄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