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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计划为河南洪灾捐赠5000万物资的鸿星尔克,成功上热搜,出圈。直播室被挤爆,全线商品断货。

所谓“人在江湖漂,没有不中招”,于是针对部分网友质疑的鸿星尔克5000万捐赠事宜,2021年7月25日,鸿星尔克总裁吴荣照在抖音个人账号上回应称:目前已经发出部分的物资,我们将根据两个慈善机构的需求,陆续履行我们的捐赠承诺。请不要神化鸿星尔克,希望大家能够把目光,更多地关注一线救灾人员。同时,吴荣照再次呼吁大家理性消费,恳请大家避免对别的同行造成困扰,国货品牌都需要大家的支持和爱护。

鸿星尔克真是好样的,但公众的质疑也并非空穴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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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我国南方发生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全国上下齐聚力量全力抗洪救灾,众多企业也慷慨捐助。为了鼓励和宣传这些企业的慈善行为,也是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为救灾行为贡献更多的力量,各大媒体通过义演、晚会和专题采访等宣传方式,对这些捐助单位进行了集中宣传和褒扬。

然而,一则令人吃惊的消息迅速传开:抗洪救灾6亿元募捐款,竟然有一半没到位!无数有爱心之人都忿忿然发出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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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这一条款。

本条是对赠与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其实就是对上述只举牌不捐款者的应对。

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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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 “洪灾捐赠秀”的上演,最终促成了立法的实现。199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行为。

之后,为了在实践中顺利地执行《捐赠法》,民政部在2000年颁布了《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特别巧合的是,2008年4月28日,就在汶川大地震发生前十余天,民政部颁布实施了《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更加详细地规范了捐赠的法律程序,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特别就及时履行捐赠约定作出规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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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行为大量涌现的本身,既是40年改革开放社会经济成果的展现,也是社会经济组织回报社会的一种融融情谊;是对社会某一区域出现大灾难需要救助,或者针对某些特定的弱势人群进行帮扶的一种慈善行为,理应被社会大力弘扬。但是,由于极少数企业的不光彩行为,致使人们对更多企业的捐赠行为产生怀疑,其行为本身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长久的。

我国《捐赠法》第十二条明文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这样,企业在进行捐赠的过程中,就必须如实地按照自己的承诺,兑现自己需要履行的义务,否则将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即受赠人或者受益人都可按照《捐赠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主张该捐赠所得。如果那样的话,不仅仅是企业捐赠本身的行为得不到社会的认可,而且日后该企业的发展和产品的市场信赖度,都会产生深远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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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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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道德的角度而言,人们普遍是认可或者追求善举的。当民众发现自己被愚弄之后,对该拖欠捐款、玩“捐赠秀”的企业进行抵制,这是做任何广告都无法弥补的。而国家就是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道德和诚信,通过法律的形式,提示捐赠人作出捐赠承诺一定要诚信;作出之后,就要严格按照法律履行捐赠义务,杜绝仅说不做的“做秀式”捐赠欺骗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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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要提醒企业捐赠要量力而行,不要一时冲动作出决定,以免把本应该是捐赠人、受捐赠人、灾区人民三方皆欢喜的善举,演变成为各方都怨声载道的纷争。尤其是不要心存营利目的而捐赠,以免适得其反,结果被灾区同胞及全国人民所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