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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保护中小投资者”是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评估的十二大指标之一。近年来,国务院、最高法、证监会相继出具文件、司法解释、管理条例等,加大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力度。针对公司运行实践中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现象时有发生,旌阳区法院完善了诉非衔接、繁简分流等工作机制,通过诉调对接、律师申请调查令、繁简分流等制度的规范运行,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案情简介

龙某系某科技公司的股东,并参与了该公司的实际经营。

2021年4月22日,龙某将该科技公司起诉至旌阳区法院,称:该公司自2018年成立以来,从未向股东公开过公司股东构成和出资情况,也未公布过公司章程、未召开过股东会、未向股东进行过红利分配。2019年8月、10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仅通过微信,向股东们发送了不真实且违法违规的财务收支情况和经营情况告知书,又于2021年1月宣布公司亏损已达80万,如有股东愿意继续经营则承担债务再接管公司,否则前期出资及协议均作废,与公司今后的经营、管理、盈亏再无任何关系。

龙某认为,相关告知书侵犯了股东的知情权和实体权益。为进一步查清公司财务收支及经营管理情况,龙某向该公司发送了查阅申请,但未收到书面回复,遂诉至旌阳区法院。

法院裁判

经旌阳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该科技公司在指定时间内,如实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到查阅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供龙某查阅和复制。

典型意义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敲门砖,几乎所有股东权益的保护都从知情权入手。

《公司法》设置该项权利,旨在让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与股东利益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信息,实现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该权利也是股东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和资产收益等其他核心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应当注意的是,通过司法方式行使股东关于查阅公司账簿相关的知情权,根据公司法规定需要满足以下前置程序:股东应先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申请查阅、复制的目的及范围。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及说明理由。

本案中,龙某根据法律规定提出了查阅的书面申请,但该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龙某答复,龙某已经完成诉讼前置程序,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亦是根据该情况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并最终促成了和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