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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0日,就职于北京健康有益公司的关女士发布一条朋友圈称,“想知道健康有益员工工资的可以私信我了,每个人都有哦。”
第二天,关女士接连发布朋友圈,指名道姓到个人,称“都有份,别急”,随后公布了健康有益公司产品总监等3名员工的月工资或试用期工资。
上述朋友圈引起了北京健康有益科技有限公司的关注,公司迅速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日前,该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经法院审理查明,关女士在健康有益公司的新媒体岗位工作。2015年3月,健康有益公司与关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保密协议》,约定关女士负有“不得打探公司其他员工的薪资情况等”、“须无条件的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等义务,且其中约定的“商业秘密”包括“工资薪酬资料”。
根据一份2017年10月11日保全的证据显示,点击手机中“微信”APP,在搜索栏处输入“关某”,进入微信号界面,点击“个人相册”,显示时间为“今天”发布的朋友圈内容为“童靴们,晚点再公布哈,都有份,别急。研发:吉某28000。木有想到被咨询人数最多的人是……那就公布一下吧,产品总监孙某32000”。显示时间为“昨天”发布的朋友圈内容为“想知道健康有益员工工资的可以私信我了,每个人都有哦”。
健康有益公司认为关女士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关女士立即销毁所有有关公司商业秘密的资料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律师费3万元。
一审过程中,关女士承认了涉案的朋友圈内容系其本人所发布,且已经删除。
庭审过程中,关女士明确表示其工作并不能接触到其他员工的工资,但未透露其知晓员工工资的来源。
针对健康有益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薪酬保密制度为企业的一项管理手段,企业通过与员工以合同的方式约定薪酬保密,并限制员工打探他人薪酬的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根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员工薪酬的确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但值得注意的是,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三名员工的工资仅为个别月份或是试用期的临时数额,而非整个员工工资体系……根据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信息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直接利益或竞争优势。”因此法院认定,仅三名员工的工资不能构成商业秘密,对健康有益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最后提到:“法律只是社会规范的底线,在此之上则属于道德规范调整的领地。当事人均应遵守基本的职业道德及社会公德,以公平平等的态度对待员工、以合理恰当的方式表达诉求。”
此后,健康有益公司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岳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