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据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起诉书!被告人xxx在菏泽容留两名女子与他人发生关系,现被判刑,就在开发区**按摩店......

xxx涉嫌容留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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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从12309中国检察网获悉,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起诉书,被告人xxx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提起公诉。

菏泽一按摩店内卖淫

容留两名女子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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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xxx在自已经营的“开发区芳歆按摩店”内容留卖淫女xx与嫖客xxx发生性关系,并收取嫖资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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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xxx在自已经营的“开发区芳歆按摩店”内容留卖淫女xx与嫖客xxx发生性关系,并收取嫖资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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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xxx在自已经营的“开发区芳歆按摩店”内容留卖淫女xx与嫖客xxx发生性关系,并收取嫖资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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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xxx在自已经营的“开发区芳歆按摩店”内容留卖淫女xxx与嫖客xxx发生性关系,并收取嫖资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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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xxx在自已经营的“开发区芳歆按摩店”内容留卖淫女xx与嫖客xxx发生性关系,并收取嫖资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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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xxx在自已经营的“开发区芳歆按摩店”内容留卖淫女xxx与嫖客xxx发生性关系,并收取嫖资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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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6日7时许,被告人xxx在自已经营的“开发区芳歆按摩店”内容留卖淫女xxx与嫖客xxx发生性关系,并收取嫖资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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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xxx在自已经营的“开发区芳歆按摩店”内容留卖淫女xxx与嫖客xxx发生性关系,并收取嫖资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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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xxx在自已经营的“开发区芳歆按摩店”内容留卖淫女xxx与嫖客xxx发生性关系,并收取嫖资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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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xxx在自已经营的“开发区芳歆按摩店”内容留卖淫女xx与嫖客xxx发生性关系,并收取嫖资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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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xxx在自已经营的“开发区芳歆按摩店”内容留卖淫女xxx与嫖客xxx发生性关系,并收取嫖资150元。

被警方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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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月2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xxx,女性,1968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61968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xxx,住菏泽开发区岳程xxxxxxx。

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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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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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发破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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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证人xx、xxx等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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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xxx的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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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认笔录:证人xx等人对xxx等人的辩认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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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x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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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xxx容留二名卖淫女多次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