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丨李宇欣

教育部网站7月21日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176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公布了教育部7月3日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的建议”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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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176号建议的答复》

教育部在《答复》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9月7日至10月7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此后,教育部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21年4月12日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

目前,最新的《送审稿》尚未公开。但教育部已经明确将从增加资源供给、增强经费保障、促进规范办园、强化学前教育质量和加强监管这五个大方向对学前教育进行全面规范。

结合此前也就是2020年9月7日公开的《征求意见稿》来看,还特别提及幼儿园“去小学化”、幼儿园不得直接或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等热点问题。有专家表示,等到法律(学前教育法)出台,机构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再只是简单的“制造焦虑”或者“抢跑”问题,而是或将涉及违法。

明确:

五个方面着手

全面规范学前教育

教育部信息显示,《送审稿》共分为总则、学前儿童、幼儿园的规划与举办、保育与教育、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管理与监督、投入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75条,主要从5个方面对学前教育作了全面规范。

为增加资源供给、着力解决入园难问题,《送审稿》健全了举办体制。专设幼儿园的规划与举办一章,明确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等概念;明确政府举办公办幼儿园的职责,强调幼儿园的规划布局、配套建设、乡村幼儿园建设;明确幼儿园的设置条件和设立程序要求,着力增加公办资源,扩大普惠性民办资源。

同时,入园贵也是很多家庭面临的问题。《送审稿》专设投入与保障一章,明确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规定经费保障机制,明确制定并落实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通过增加财政投入、建立合理分担机制,着力降低收费,减轻家庭负担。

而入园安全问题更是重中之重,《送审稿》明确管理体制,促进规范办园。一是明确学前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强化各部门职责。二是完善幼儿园内部管理,强化卫生保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保证儿童在园安全。三是加强信息公开,规定幼儿园实行财务公开及审计、信息公示等制度。

《送审稿》还专门强调要提高教师素质,着力解决教得好问题。专设一章规定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明确教师权责,规定幼儿园教师、园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准入资格,规范幼儿园教师评聘,明确卫生保健、保育和其他教职工的权责、待遇及聘任管理要求,以及从业禁止情形。同时规定督导问责、质量监测等制度。

此外,《送审稿》提到要强化法律责任,加强监管力量,着力解决管得住问题。强化法律刚性,专章规定法律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违法责任、擅自举办幼儿园的责任、建设开发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和移交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等行为的责任、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违法责任、侵犯幼儿园教职工和学前儿童合法权益等行为的责任。

回顾《征求意见稿》:

幼儿园不得直接或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培训机构对学前儿童开展培训或将违法

对于学前儿童面临的“入园难”“入园贵”、部分民办园过度逐利等问题,2020年9月7日,学前教育立法迎来新进展,教育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及幼儿园“去小学化”、幼儿园不得直接或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等热点问题,引发社会关注。

《征求意见稿》

那么,征集意见稿里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干货信息?主要以下几个方面很值得注意:

首先是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同时,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对于监管和处罚,《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明确:上市公司如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上市公司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给予警告等处罚。

其次,另外有三条细则也很值得关注。在《征求意见稿》的不同章节,我们注意到了这四句话: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玩具、教具和幼儿图画书,不得使用教科书。幼儿园与小学应当互相衔接配合,共同帮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也就是说,主管部门的意思很明确,肯定了幼儿园和小学之间应有连贯性,要衔接配合好,但是此“衔接”绝非“教学内容小学化”。而且,除了对幼儿园的监管,市面上那些盯准了“幼小衔接”的培训机构,也一并被纳入监管。

有业内人士认为,针对培训机构的这一条细则,目标相当明确,就是要彻底规范个别市场机构鼓吹“衔接”、制造焦虑、怂恿“抢跑”的行为。

监管和处罚措施同样很明确,对于“超前教学者”,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的处罚

专家解读:

鼓励发展非营利幼儿园

学龄前儿童施以小学教育有害无益

关于幼儿园“小学化”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教育立法研究基地研究员管华曾公开对媒体表示,“对学龄前儿童施以小学教育对其发育有害无益。”

管华认为,儿童的发展是有阶段性的,从一个阶段到下一个阶段过渡的速率是由大脑等神经生理系统发育中相应阶段过渡的速率决定的,外部条件不能影响发展阶段的次序、时间或速率,“对学龄前儿童施以小学教育对其发育有害无益。”

但仅禁止幼儿园“小学化”还不够,管华通过调研发现,“由于部分家长的认知错误和攀比心理,目前,许多校外培训机构以‘学前班’‘幼小衔接’之名进行小学内容的培训仍在如火如荼开展。”

征求意见稿中“去小学化”的规定能否落地实施,主要挑战在于国家学前教育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学指南、教师用书尚未形成,幼儿教师教学的遵循较少。管华建议,加快研制学前教育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师指南,解决学前教育“教什么”“怎么教”的问题。

管华还表示,必须坚持公办民办并举的发展战略,鼓励发展非营利幼儿园,为公民、法人投资兴办非营利幼儿园提供更多优惠。在学前教育机构的类型上,不能限于正式的幼儿园、托儿所,还要包括小规模幼儿园、单位或社区内部互助式托幼机构和家庭托管中心等多种形式。

(综合自教育部官网、民主与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