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变速箱公司有一吴姓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用牙签违规操作,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结果法院判公司赔128100元,原因竟然是公司犯了一个低级错误!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吴某于2009年12月3日到南京XX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从事操作工作,担任车间班组长。自2013年11月21日起双方开始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016年8月17日公司以吴某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2016年8月22日,吴某向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9150.42元。

仲裁委对吴某的仲裁请求终止审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公司提交《员工违纪处理意见》一份,证明吴某在2016年2月29日在生产线ST250工位擅自要求员工用锤子敲打变速箱箱体,造成21台变速箱报废。提交吴某本人所写检讨书一份,吴某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提交2016年8月11日违纪事件,当天吴某要求当班的员工在190B工位用牙签别住按钮来违规操作,被发现后吴某要求员工隐瞒事实让员工来顶包,不仅是严重违反生产纪律,并且采取隐瞒的手段,给整个班组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公司申请证人李某1等人出庭作证。证人李某1陈述当天是组长吴某让其用牙签固定按钮,证人说其吃饭的时候带牙签,后来把牙签别进去了,别牙签可以减少操作时间,按钮会自动按。被第二天当班的给发现了。领班让证人去写事情说明,第一次没有把事情真相告诉领班,后来证人打电话给组长,说想把事情经过告诉领班,组长说如果告诉领班对大家都不好。

证人王某1陈述在生产线吃饭前听到吴建让带两根牙签过来,插入190B工位上,不插牙签就要人工来按,插入的话就自动按,当时证人在吴建的旁边,插牙签证人也有参与,证人和李某1一起弄的。

值得注意的是,吴某认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没有通知工会,公司则称公司未成立工会。

一审审理中,双方对吴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9150元意见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本案中公司即便未成立工会,但亦未将解除与吴某劳动合同事先通知所在地工会也未在起诉前补正有关程序,吴某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应按照吴某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8100元(9150元×7个月×2)。一审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吴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8100元。

不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本案中,上诉人公司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未依法履行通知工会程序,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吴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81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当事人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该主张与本案所涉事实不符,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依法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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