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又有一位民主党籍的联邦众议员被逮捕,被捕者名叫汉克·约翰逊,是一位黑人,同时也是联邦众议院黑人党团的主席。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可能有熟悉美国宪法的读者会问了,为什么可以逮捕国会议员呢?宪法不是禁止逮捕国会议员吗?

其实,宪法并没有完全禁止逮捕国会议员。如果国会议员犯下叛国罪、重罪,以及扰乱治安的话,都可以被逮捕。

这一次,民主党议员汉克·约翰逊被捕的原因就是扰乱治安。

他做了什么扰乱治安的事情?

他带人堵住了参议院哈特办公大楼的出入口,不让人进出,因而扰乱了参议院的工作秩序。

他为什么要这样做?因为按照正常合法的流程,民主党力推的选举法无法在参议院获得通过,所以他就带着人去参议院的办公大楼了。

这是什么行为?首先是违法行为,这违反了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其次,这还是流氓行为,国会拥有哥伦比亚特区的专属立法权,作为国会议员,作为立法者,就更应该遵守法律,更何况,这还是国会自己制定的法律。最后,这还是作秀行为,这群人明知道他们的闹事不可能达到效果,明知道他们的违法行为可能将导致自己被逮捕,但他们还是去了,这不是逞英雄,这就是作秀。你在某些国家这样做,是英雄;但是作为立法者,在美国做这种徒劳无功的、没有风险的违法行为,就是作秀。

一周前,还有另一位民主党籍的议员被捕,她叫乔伊斯·贝蒂(Joyce Beatty),也是一位黑人。她被捕的原因,和此次被捕的汉克·约翰逊一样,也是跑到参议院去闹事,要求参议院废除“阻挠议事”程序,以通过新的选举法。

为啥民主党人这么想参议院通过新选举法呢?因为新的选举法将大幅放宽投票程序,这就为懒汉、流浪者、非法移民、犯罪分子、以及那些不热心政治的人创造了一个便利的投票环境。而这群人,基本上都支持民主党。不过也必须说:民主党力推的新选举法也有一些比较好的规定,但是总体上,这部法案还是不行。我们不能因为牛粪里有几颗米粒,就认为这牛粪可以吃。

谁逮捕了这两位违法的议员呢?是国会警察。国会警察在全美都有执法权,责任便是保卫国会。

他们违反的是哪条法律呢?违反的是哥伦比亚特区法典第22章第1307条的b(1)条款。该条款有如下规定:

It is unlawful for a person, alone or in concert with others, to engage in a demonstration in an area where it is otherwise unlawful to demonstrate and to continue or resume engaging in a demonstration after being instructed by a law enforcement officer to cease engaging in a demonstration.
哥伦比亚特区法典第22章第1307条的b(1)条款

简单点说,就是在禁区进行示威,被执法人员警告后仍不离开,而继续进行示威,是违法行为。

国会警察为什么可以逮捕违反了上述法律的人呢?请看我找到的美国法典第2章第1966条的c款,规定如下:

In the performance of their protective duties under this section, members of the United States Capitol Police are authorized (1) to make arrests without warrant for any offense against the United States committed in their presence,
or for any felony cognizable under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if they have 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 that the person to be arrested has committed or is committing such felony; and (2) to utilize equipment and property of the Capitol Police.
美国法典第2章第1966条的c款

大意是说:犯有轻罪的现行犯,国会警察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将其逮捕;犯有重罪的现行犯,或者据信犯有重罪的人,在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也可以被直接逮捕。

那两位被逮捕的民主党籍众议员,按照本条款的定义,就是犯有轻罪的现行犯。

等待他们的或许是什么呢?根据哥伦比亚特区法典第22章第1307条的c条款,他们将会被罚款、或者监禁。不过,这要看检察官会不会做出起诉的决定、陪审团愿不愿意定罪。毕竟,在美国首都地区,93%的人都把票投给了拜登。检察官倒不一定是民主党人,因为哥伦比亚特区都是联邦检察官,他们是由联邦政府任命的,或许是共和党政府任命的呢。

还是看看法律是怎么说的吧,如下:

A person who violates any provision of this section shall be guilty of a misdemeanor and, upon conviction, shall be fined not more than the amount set forth in § 22-3571.01, imprisoned for not more than 90 days, or both.
哥伦比亚特区法典第22章第1307条的c条款

这个条款要和上面的b(1)条款联系起来,大意是说:违反这条法律的人犯有轻罪,一旦被定罪,将会被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或者不超过90天的刑期,或者两者并罚。

罚款到底是多少?我找到了哥伦比亚特区法典第22章第3571.01的b条款,这个条文说了很多,我为大家简单总结一下:就是罚金要和可以被判处的刑期对等,根据起诉罪名可以被判监禁30天至90天的人,其应缴纳的罚金不能超过500美金。

如果被定罪,等待这两位议员的会是什么呢?我找到了一篇文章,题目是Status of a Member of the House Who Has Been Indicted for or Convicted of a Felony.

意思是:犯有重罪或者被判重罪的众议员在众议院中的身份。我看完了才反应过来,这里说的是重罪,即Felony,而这两位民主党议员犯下的是轻罪,是misdemeanor.

总的来说,宪法及法律没有规定被定罪众议员的身份问题。宪法同时也说了,只有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一个众议员才能被罢免议员职位。

所以,即使这两人被判处坐牢一两个月,也不会丢失他们的众议员席位。

不过,还是把他们送去坐牢吧,立法的犯了法,知法犯法,不是什么好事。况且,他们作为众议员,去参议院闹事,也表明他们没有尊重美国的体制。让他们求仁得仁不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