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的110报警台接到一个报警电话,对方说:“我叫朱一民,是个退休老工人。我得到一个可靠信息,一个犯罪分子已经把多枚TNT炸弹放到了西江街派出所楼内,将在晚上九点半引爆。他想报复你们,因为由于你们的协助侦查,他叔叔被抓捕归案,并且被判刑了。希望你们立即采取行动,排除炸弹,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受损。”

公安机关接到这个电话不可能无动于衷,立即启动了严重暴力案件处置预案,成立了专案组,开展紧急调查,并且向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请求排爆。市公安局的刑警支队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搜索,并于当晚8时10分结束搜爆。公安机关的许多人都参加了这次搜查排爆工作,上上下下紧张地忙碌了几个小时,没发现任何可疑爆炸物。

这项工作开展完了就展开了另一项工作,那就是调查打报警电话的人,决心查到这个人。没多久,打这个报警电话的青年金卫在一家大酒店里被抓获,他被带到西江街派出所。这时所里有的民警认出了他,说:“这不是前些日子到咱所里来的那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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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卫坐在凳子上,低着头,一言不发。公安人员问他:“你向110打报警电话,说有人往这个派出所投放了炸弹,你的这个信息是怎么得来的?”他默不作声,不做回答。公安人员又问:“这个报警电话是你打的不?”金卫想否认,犹豫了一会儿张了张嘴,欲言又止,因为他知道,别说这个报警电话是用手机打的,就是用其他电话报告虚假情报,公安机关一插手调查,很快就会查出来。在茫茫的人海里,公安机关能单单把他找到,一定是有确凿的证据,抵赖是没有用的。

他考虑了一会儿说:我今天坐到这里,不说你们也会知道。前些日子,我跟我家楼上邻居发生了纠纷,是因为那天晚上十一点多钟,我们都已经入睡,可是楼上仍然有砸东西或者是往墙上钉钉子的“哐哐哐”巨响,这声音把我吵醒。我穿上衣服,到楼上敲开门告诉他们,夜已经很深了,如果需要往墙上钉钉子,或者是需要砸什么东西,等明天再处理。没想到这家人很不讲理。男主人说:“我往我们家的墙上钉钉子,与你有什么关系!全楼的人没有一个来管的,就你一个人跑来管闲事,你想在这楼里称棍儿啊!”

我看他不讲理,就跟他吵起来。男主人说:“我不能受你的气,不能让你欺负,我给公安局去个电话,立刻就会把你抓走。”我说:“你半夜扰民,你让公安局来公安局就能来吗?公安局是你们家的啊?”

我们一边争吵,这个男主人一边拨通了110报警电话。不一会儿公安局的110警车就拉响警笛,真的开到楼下。我一看这家男主人神通广大,怕公安人员来了把我抓走,没敢再跟他讲理就想退出来。这时两个公安人员进了屋,问我是这么回事。我把这个情况跟他们说了,我不知道这家男主人跟公安人员是什么关系,没敢久留就赶紧回家了。

回家后觉得好像是被楼上的邻居欺负了,也好像是被公安人员欺负了。我就觉得,我和楼上邻居吵嘴明显是楼上不对,现在的刑事案件频发,公安机关的110警车应该很忙,为什么要参与这件事呢?而且是在深夜,警笛一响,在这附近给我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我越想越气,第二天才知道,楼上这家男主人有个亲属在西江街派出所工作,我就更加来气。我认为派出所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不是帮助打架的,我立刻找到西江街派出所,问所长:“公安机关的110警车是帮助居民吵嘴打架的吗?”

所长不理我,停了好长一段时间才冒出一句冷若冰霜的话:“只要有人报警,我们就会立即出警,耽误不得。出警之前,我们判断不了你们是吵嘴还是发生了刑事案件。”

我说:“我们楼上这家邻居有个亲属在你们派出所工作,我跟他发生口角,他就挂110电话,调警车来为他助威。你们这样使用警车不对。”派出所的所长说:“只要有人报警,我们就会立即出警,不能因为报警的人是公安人员的亲属而不出警。”我看所长说的这些话全是官话,不想解决问题,我也没法跟他讲理,只好默默地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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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为这儿事我也想报一次警,但没什么事由,就编造一个有人往派出所投放炸弹的信息。一是想出口气,二是想报复一下这个派出所。

金卫跟楼上邻居吵嘴那天晚上,公安机关派警车到现场,金卫很不理解,曾经找到西江街派出所去论理。据说,派出所的教导员还专门找到金卫楼上的邻居,询问那天夜间为什么要报警。回答说:“当时已是夜深人静,金卫突然闯到我家,他气势汹汹,两眼溜圆,极有行凶的危险,我们被他吓坏了。在这个时候报警,实为迫不得已,就怕他到这里行凶杀人。尽管报警时他还没动刀,但如果等他拿出刀再报警就晚了。”听了报警人一席话,公安人员也无话可说。

金卫被逮捕,随后被起诉。法院在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时,金卫装疯卖傻,想以此逃避法律制裁。在法庭上,公诉人当庭播放了他拨打110电话的录音,证明他在报警时说话层次清楚,逻辑性强,不像在法庭上这样疯疯癫癫。

为了慎重起见,法院委托了有关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对金卫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结论是:金卫胡言乱语,答非所问具有表演色彩,并非精神病。其在作案时及目前均没有精神病,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最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第2款的规定,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了金卫的刑事责任。

【本文选自《法官手记》,作者张世琦,有删减,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