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树屯的东边是杨树岭。杨树岭的西山坡有二百多亩坡地,长满了树丛和荒草。农民许力明取得了这二百亩山地的使用权。他开垦了山坡,种上各种果树,有杏树、桃树、李子树、枣树,还有许多苹果树。过了两年,有的果树已经结果,许力明看见了美好远景,充满了信心,侍弄果树的劲头更加高涨。

春季干旱,果树需要浇水;树上长满了果子,水果开始成长,这时如果干旱,也需要浇水;给果树喷药,更需要水。可是,山坡地高,山坡上又没有井,不得不到山下去担水。侍弄果树大量用水,这使许力明遇到了不可回避的困难。

在这个山坡上,有一道长长的山沟,每逢下雨,山坡上的雨水就流到沟里,沟里的水汇集多了,就成了河,淌到山下,这些水白白浪费掉。不下雨了,这道山沟滴水不见,沟底的沙粒和鹅卵石清晰可数。许力明决定要在这山沟里修建一个蓄水池,就是用石头、沙子、水泥,在这山沟里修建一道拦水大坝,让雨水流到蓄水池里储存起来,不再淌到山下,这样一来用水时就会很方便。

为了修建蓄水池,许力明想了许多:村委会是否能允许?是否会侵害别人利益?这是不是违章建筑?后来他认为:这一片山坡他有使用权,这个蓄水池是建在他使用的这片山坡上,不会影响别人。为了浇果树而修建蓄水池,村委会不会不让。在山沟里修建一道拦水坝,把这道坝修建得十分坚固,不至于垮塌而淹了山下。他在这个大坝上留出一道排水口,当蓄水池里的水蓄满,超量的水可以从这个排水口流出,确保大坝不会崩塌,不至于淹了山下村庄。他想得十分周全,然后开工筑坝,建造蓄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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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这个方法很好,每逢下雨,山坡上的水都储存到这个蓄水池里,等到他用水时,就从这个蓄水池里提水,不用再到山下去,方便多了。由于山沟长,沟谷深,大坝高,蓄水池里的水很多,成了山坡上的一个人工湖,最深的地方可达十多米,这些水足够他用了。山坡的土质好,用水有了保障,许力明看到了展现在眼前一幅诱人的画卷。

要记住:有一利就会有一弊。许多人在得意时突然遇到了意外,往往是因为没看见弊端而忽视防范。许力明遇到了意外事件,就是因为他对可能出现的弊端没想到。

他们村的中年妇女赵华领着一个4岁的儿子到山上挖野菜。这两个人来到蓄水池边,欣赏着这里的自然风光:山花、野草、水面,蜻蜓在飞,山鸟在唱,大自然真是太美了。这里的野菜特别多,赵华拿着铲子拎个筐,低头挖野菜。她4岁的儿子在蓄水池旁玩耍。蓄水池旁有许多蜻蜓在飞,总是往那些草尖上落,引诱着年幼的孩子。她的小儿子在捉蜻蜓时不小心滑进了蓄水池。

山沟的两旁坡陡,蓄水池里的水深,这孩子一滑进去两脚就踩不到地,在水里乱扑打。在旁边挖野菜的赵华看见了,奋不顾身地跳进水里救孩子。她不会游泳,下到水里扑打了一阵子以后,自身难保,好不容易爬到岸边,只好拼命喊人。许力明等众人赶来,把这孩子从蓄水池里救出时,孩子已经停止了呼吸。

出现这种情况双方互相指责。各方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在指责对方的同时都说自己无过错。赵华说:“孩子是在许力明的蓄水池里淹死的,如果没有这个蓄水池,这个山沟里不会有这么多水,孩子就不可能掉进水里淹死。许力明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许力明说:“我修建的蓄水池是在我使用的这片山坡上修建的,不是到你们家的房前屋后修建的。赵华领个不懂事的4岁孩子到蓄水池边来玩,应该知道这里危险,应该精心看护,自己没尽到看护责任出现了这种情况,赵华本人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村民有了纠纷,村委会当然得插手处理。村委会的意见是:赵华和许力明都有责任,“各打五十大板”。

这么处理,赵华和许力明都不同意,这两个人都说村委会有责任。赵华说:“许力明在山上擅自修建蓄水池,村委会听之任之,不做任何检查、管理,村委会有责任。”

三方都在推脱责任,争论不休,问题解决不了,只好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三方讲的都有道理,又都不全面。把三方的意见综合起来就可以看出三方各有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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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赵华作为死者的母亲,带领年幼的孩子到蓄水池边疏于看管,对孩子的死亡负主要责任。其次,蓄水池的建造者许力明,对这个蓄水池没有增设防护措施,对孩子的死亡也存在过错。杨树屯的村委会对村民许力明筑坝修池,视而不见,疏于管理,负有管理不力的责任。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判令:许力明和村委会各承担20%的责任;死者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

由于法院的判决字字在理,又有法律根据,三方都成了“蔫茄子”,均无话可说。

【本文选自《法官手记》,作者张世琦,有删减,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