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QQ空间侮辱性谩骂,单位能否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许某某于2010年10月20日入职北京XX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库管岗位工作。

公司行政部经理庞某某向公司全体员工发出通知:“各部门同事:夏天天气炎热,公司所有人员穿衣打扮都请做到与公司的工作环境相协调,符合公司的整体氛围,公司禁止员工穿着无袖上衣、短裤、超膝盖以上的短裙……”等内容。

许某某在自己的QQ空间引用上述通知,在通知后发表如下评论:“都XX快饿死了,还整这些没用的,你们闲的吗?可怎么形容你们呢!真是无语,收破烂,你们一个顶好几十个,你们要是有能力,把这个心眼用在给公司创造点业绩,帮助员工更好的为公司服务,尽快摆托现在公司的处境,那你真是算是有能力胜任你的职位,要不然,什么总监,什么运行,是个喘气的娘们儿都会做,要你干XX啥!你给公司省水省电,我们没意见,穿XX正装,给你看啊!你懂个XXX啊!那头轻那头重XX都不知道,吃屎的家伙!”。

庞某某2015年7月17日发送给张某、范某等人的标题为“分享两幅截图”邮件内容载明“各位领导、确实很抱歉,我今天情绪有点激动,这样难听的话很久没有亲眼看见了。行政部琐碎的事情确实很多,没有办法让每一个都满意……在这里我也表个态,工作上我会更加努力,争取下次不被骂的这么惨烈!只是特别遗憾,把郭姐也连累了。”

基于上述事实,公司遂作出《关于许某某违纪行为的处理通报》,内容为:《通报》载明“生产部员工许某某于2015年7月17日在行政部重申着装规范通知后,进行侮辱性谩骂,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影响企业的道德风貌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现对许某某相关违纪情况及处理决定如下:生产部员工许某某不服从管理,对运营监督办公室主任及行政部经理有人身攻击、侮辱情节,予以无补偿辞退。……”。

上述评论截图、邮件、处理通报,公司均在公证处做了公证。

许某某不服,认为在其个人QQ空间发布言论,没有明确指向公司,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系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0元。

公司则主张因许某某发布不当言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行为。

案件先后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程序。

一审判决:法院查明,《员工手册》,其中规定“2.2.2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对上级领导的指令要坚决服从,当认为其指令不妥时,可以向领导提出异议,当领导坚持原指令时,则必须服从……;2.2.9……员工之间亦应友好礼让;2.3.1员工在上岗时必须穿着符合公司着装要求、与其工作环境相协调的服装。……”。员工手册V4.0培训考核试卷、培训签到表,均有许某某签字。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在案证据显示许某某在其QQ空间针对公司着装制度所发布的相关言论,明显具有谩骂、侮辱和攻击性。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在案证据显示许某某在其QQ空间针对公司着装制度所发布的相关言论,明显具有谩骂、侮辱和攻击性,尽管其认为该言论系个人恩怨,并非针对公司,且系其言论自由,但是其内容和措辞显然既超出了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又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该公司管理秩序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许某某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故许某某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许某某上诉称,一审判决后,许某某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0元。上诉理由如下:

第一,许某某仅仅在自己的QQ空间上基于某个时间某个地点某种心情发表某种见解,是其言论自由的权利,属正常且合法的行为;

第二,许某某并未将其发表的言论扩散出去,也没有指向公司,更没有作出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影响,反倒是公司行政庞改艳私自传播言论,导致许某某被公司辞退。

二审判决: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许某某确曾在其个人QQ空间针对公司着装制度发表过相关言论,并含有侮辱、谩骂等词语。

QQ空间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许某某的言论超出了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不仅言语攻击其他员工,还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产生了不良影响,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许某某上诉主张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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